作者phantomli ((御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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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關於著作權保護(何時列為公共版權)
時間Thu Jul 22 18:26:13 2010
※ 引述《ghostface (盛夏快來。)》之銘言:
: 有一個關於著作權的問題一直困擾著我
: 便決定來向大家請益
: 我大致瞭解著作權受法律保護
: 而且有下列兩種狀況:
: 1.作品發表五十年之內享有著作權保護。
: 2.作者過世後五十年之內享有著作權保護。
: 一旦期限過了之後,就屬於公共版權,可以讓人利用。
: 如今,有一個英國文學作品發表已經超過80年,但作者過世才45年
: 那這個作品符合其一條件,是否就屬於公版?
: 還是說必須要符合兩者,才能夠歸類在公共版權呢?
: 就請大家賜教了,謝謝。
你有點混淆了時間的計算方式,
著作權法這幾條應該能解決你的疑惑。
第 30 條 著作財產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
十年。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著作財產權之期
間,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
第 31 條 共同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最後死亡之著作人死亡後五十年。
第 32 條 別名著作或不具名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
可證明其著作人死亡已逾五十年者,其著作財產權消滅。
前項規定,於著作人之別名為眾所周知者,不適用之。
第 33 條 法人為著作人之著作,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但
著作在創作完成時起算五十年內未公開發表者,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
完成時起五十年。
第 35 條 第三十條至第三十四條所定存續期間,以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為期間之
終止。
繼續或逐次公開發表之著作,依公開發表日計算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時,
如各次公開發表能獨立成一著作者,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自各別公開發表
日起算。如各次公開發表不能獨立成一著作者,以能獨立成一著作時之公
開發表日起算。
前項情形,如繼續部分未於前次公開發表日後三年內公開發表者,其著作
財產權存續期間自前次公開發表日起算。
你說的情況,除有第33條之情況外,應該直接適用第30條(即死後五十年)。
以上,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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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69.124.16
1F:→ phantomli:本件既已知悉著作人為何人,非別名或不具名著作,無從適 07/22 18:28
2F:→ phantomli:用第32條,附帶說明。 07/22 18:28
3F:推 ghostface:感謝感謝! 08/13 1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