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hantomli ((御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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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关於着作权保护(何时列为公共版权)
时间Thu Jul 22 18:26:13 2010
※ 引述《ghostface (盛夏快来。)》之铭言:
: 有一个关於着作权的问题一直困扰着我
: 便决定来向大家请益
: 我大致了解着作权受法律保护
: 而且有下列两种状况:
: 1.作品发表五十年之内享有着作权保护。
: 2.作者过世後五十年之内享有着作权保护。
: 一旦期限过了之後,就属於公共版权,可以让人利用。
: 如今,有一个英国文学作品发表已经超过80年,但作者过世才45年
: 那这个作品符合其一条件,是否就属於公版?
: 还是说必须要符合两者,才能够归类在公共版权呢?
: 就请大家赐教了,谢谢。
你有点混淆了时间的计算方式,
着作权法这几条应该能解决你的疑惑。
第 30 条 着作财产权,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存续於着作人之生存期间及其死亡後五
十年。
着作於着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间首次公开发表者,着作财产权之期
间,自公开发表时起存续十年。
第 31 条 共同着作之着作财产权,存续至最後死亡之着作人死亡後五十年。
第 32 条 别名着作或不具名着作之着作财产权,存续至着作公开发表後五十年。但
可证明其着作人死亡已逾五十年者,其着作财产权消灭。
前项规定,於着作人之别名为众所周知者,不适用之。
第 33 条 法人为着作人之着作,其着作财产权存续至其着作公开发表後五十年。但
着作在创作完成时起算五十年内未公开发表者,其着作财产权存续至创作
完成时起五十年。
第 35 条 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所定存续期间,以该期间届满当年之末日为期间之
终止。
继续或逐次公开发表之着作,依公开发表日计算着作财产权存续期间时,
如各次公开发表能独立成一着作者,着作财产权存续期间自各别公开发表
日起算。如各次公开发表不能独立成一着作者,以能独立成一着作时之公
开发表日起算。
前项情形,如继续部分未於前次公开发表日後三年内公开发表者,其着作
财产权存续期间自前次公开发表日起算。
你说的情况,除有第33条之情况外,应该直接适用第30条(即死後五十年)。
以上,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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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0.69.124.16
1F:→ phantomli:本件既已知悉着作人为何人,非别名或不具名着作,无从适 07/22 18:28
2F:→ phantomli:用第32条,附带说明。 07/22 18:28
3F:推 ghostface:感谢感谢! 08/13 1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