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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續先前的其他標題討論,落實到具體例子,有則新聞如下: 這名十八歲的張姓女學生,透過網友尋找打工機會,結果網友宣稱,他在逢甲商圈開服飾 店,正好缺人手,月薪兩萬八千元,如果有興趣再連絡,於是雙方約在台中新光三越,不 料,面談過程,對方宣稱張姓女學生的機車是黑色,有點不吉利,最好換成其他顏色,急 著找工作的被害人對於如此不合理的要求,沒有想這麼多,因此,糊里糊塗將證件交給這 名男子賣車,歹徒拿了三萬二千元的賣車款之後,隨即逃逸無蹤,被害人等不到回應,冷 靜想想整件事,才發現受騙上當。 被害人回到機車行,老闆則是無辜的表示,他不認識對方,還以為是女學生的親戚,才同 意收購,如今也願意以原價再賣給被害人。 === OK,從相關黃色字體顯露的事實部分,上述情節跟民法有關的是: 1.女學生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且本題擬制其法定代理人與她本人不想同意與承認其意思表 示(因為騙子逃逸了無法向他追討車款,不如直接找老闆索車較方便,才不想「原價『買 』回」,白花一筆錢) 2.女方授權騙徒代理售車,並交付騙徒相關證件為憑。騙徒以女方名義售車並交付老闆。 3.車行老闆知道轉售者的「代理轉售」性質。但有某種過失未注意到賣方本身的年齡。 至於這種注意的疏漏,是因為騙徒只拿「行車執照」就說服老闆?或是有包含女學生的身 份證?詳情不清楚。但基於4.的因素,身分證部分在「交易商談」當時是否呈現,老闆難 以藉之抗辯成功。此外,據不同媒體的寫法,騙徒與老闆交易當時,女方或者在車行現場 ,或是在他處等待,詳情不清楚;但應該無損於案情的關鍵處。 4.依照社會經驗,每位車行老闆買每輛中古車後,皆需至監理處過戶,過戶流程中也必然 將揭露買賣雙方年齡,此種認知,已是業界收購中古車「做出領取的意思表示之時」的基 本常識。 5.限制行為能力人「買賣機車」本身,並非屬「日常生活所必須」的事項。 === 所以,問題想一一請教版上民法高手: 1.女方有權依照民767,主張老闆無權佔有,請求其返還嗎? 2.其法定代理人若從不承認,此狀況下身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之女方,有(以有價來)讓與 該車的權利嗎? 3.騙徒無權代理乃無爭議。但承2.所述,女方的物權行為並未生效下,系爭交付車輛的物 權處分,是否屬無權處分? 3.老闆能主張其屬於民801+948的善意受讓嗎? 4.假設(尚待討論)是善意受讓,女方能主張老闆的注意疏失該當民948I但書的重大過失 嗎? 我民法觀念不是很清楚,民法也非我擅長的法領域;有時看到新聞,卻沒100%把握解題正 確,先前是用其他角度想釐清相關觀念,但在沒有「具體案情」下,枉費許多高手網友的 熱心說明,可惜依然難以讓我理解;這次附上「案例事實」的原文敘述,懇請民法高手不 吝指點以上四個爭點.. 十分感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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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31.75 ※ 編輯: dormg 來自: 140.112.231.75 (07/22 11:35)
1F:→ Eventis:"試說明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之意義,並比較其差異" 07/22 11:36
2F:→ Eventis:類似的設例題,可以參考歷年台大轉學考考古題(沒辦法,民總 07/22 11:41
3F:→ Eventis:單獨考還真的就剩那幾個可以考的東西Orz) 07/22 11:41
4F:→ Eventis:至於本例應該是偏向無權代理(以本人名義),看到善意受讓出 07/22 11:45
5F:→ Eventis:現完全沒有想回文的慾望Orz 07/22 11:45
6F:→ Eventis:退萬步言,縱本例事實上是以自己名義做成,自老闆抗辯:"以為 07/22 11:58
7F:→ Eventis:是這女學生的親戚",可知其交易時已知與之交易之人非該動產 07/22 11:59
8F:→ Eventis:之所有權人,自始為惡意,絕無善意受讓適用之餘地. 07/22 12:00
9F:推 hoboks:騙子要說車子是自己的 還幫人代理這樣就弱了 07/22 15:29
10F:推 hoboks:這個騙子應該法律沒念好 沒有真心的想幫助車行老闆取得所 07/22 15:46
11F:→ hoboks:有權 07/22 15:46
12F:推 hoboks:要構成表見代理的話 立法者課予老闆一個查證義務 07/22 15:49
13F:→ hoboks:要達成該義務 老闆必須無過失且善意信賴表見事實存在 07/22 15:52
14F:→ hoboks:然後王師又舉出 如果擅自以未成年人名義 賣未成年人的物品 07/22 15:54
15F:→ hoboks:效力根本無法及於本人 換句話說即使相當善意信賴有代理情事 07/22 15:55
16F:→ hoboks:存在 未成年人一說沒有 直接就變成無權代理 也走不進表見代 07/22 15:55
17F:→ hoboks:理 07/22 15:55
18F:→ hoboks:(王澤鑑 天龍八部5 p165參照) 07/22 15:57
19F:→ hoboks:要用這招賣未成年人的機車 看起來根本賣不成功的吧 07/22 15:58
20F:→ Eventis:上面我都不想判斷到底有沒有取得所有權,h大真勤勞:) 07/22 20:34
21F:→ Eventis:不過這裡背後的主要操作是高舉未成年人保護的價值,在這個 07/22 20:35
22F:→ Eventis:案型通常還比較不會有違和感,因為這裡無權代理人惡意.至於 07/22 20:36
23F:→ Eventis:無權代理人善意的時候,交易安全顯然就沒有這麼廉價;當然, 07/22 20:45
24F:→ Eventis:在高舉未成年人與無行為能力人的保護之價值後,其他的價值 07/22 20:46
25F:→ Eventis:都很廉價:) 07/22 20:46
26F:→ Eventis:即使配合無因管理並適度限縮110可請求的範圍,犧牲代理人, 07/22 20:48
27F:→ Eventis:交易相對人,甚至第三交易人,來保全一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 07/22 20:49
28F:→ Eventis:力人,也是不免會產生一些是不是真的那麼值得保護的疑問. 07/22 20:49
29F:→ Eventis:不過無論如何這個案子不會走到無權處分的分枝下,中間人不 07/22 20:55
30F:→ Eventis:是靠占有以營造出所有權的外觀,而是透過其他客觀上的要件, 07/22 21:02
31F:→ Eventis:使人信其有權(代理權)代本人出賣. 07/22 21:04
32F:→ Eventis:至於未成年人一說(程序上)沒有就走不進表見,與169文義不合 07/22 21:05
33F:→ Eventis:明知或可得而知係放在但書,從法規說的角度.......(逃) 07/22 21:06
34F:→ Eventis:王師的查詢義務意義就可以在這裡體現出來,不然一定會舉證 07/22 21:07
35F:→ Eventis:失敗Orz.....不過其實通常表見代理都是回到其根源的權利外 07/22 21:08
36F:→ Eventis:觀理論去檢討,實務上最混沌的就是何種情況足以構成權利外 07/22 21:08
37F:→ Eventis:觀,要做掉在這邊做掉就好了,反正沒有統一個標準......(逃) 07/22 21:09
38F:→ Eventis:不然如果踏進可歸責事由或是信賴值得保護的部分去檢討,很 07/22 21:10
39F:→ Eventis:難說交易安全一定要退讓(169是完全性法條啊,本身也看不出 07/22 21:11
40F:→ Eventis:要因行為能力退讓) 07/22 21:12
41F:→ Eventis:而且以私見,就算處理完表見代理,也不代表未成年人就要依約 07/22 21:12
42F:→ Eventis:履行,在這裡未成年人所負的授權人責任,不過就是與交易相對 07/22 21:12
43F:→ Eventis:人締約,未成年人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與他人訂立之契約,應經 07/22 21:13
44F:→ Eventis:法定代理人允許,始生效力(民77本文).完全不需要高高舉起任 07/22 21:14
45F:→ Eventis:何價值上的東西就可以把這個問題處理掉了. 07/22 21:14
46F:→ Eventis: 79......引錯Orz 07/22 21:15
47F:→ Eventis: 承認....頭昏Orz..... 07/22 21:18
48F:→ Eventis:這一段一整堆錯亂的東西,顯見我思路不清晰Orz....... 07/22 21:18
49F:→ Eventis:請各自腦內補完,相當抱歉Orz 07/22 21:19
50F:→ Eventis:因此只需要解釋103I:"所為之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 07/22 21:20
51F:→ Eventis:"為有如本人為意思表示然就可以了,既然不發生較未成年人更 07/22 21:22
52F:→ Eventis:為優越的直接效力,而行為能力制度上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機制- 07/22 21:22
53F:→ Eventis: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與承認,也同樣可以繼續使用,不相扞格. 07/22 21:22
54F:→ Eventis:何況代理權限自本人而來,本人都無法使契約直接生效,若說因 07/22 21:24
55F:→ Eventis:表見代理成立,而使發生於本人的法律效果超過本人親自為之, 07/22 21:25
56F:→ Eventis:簡直不可思議.........Orz 07/22 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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