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hihchingho (野原哈奇)
看板LAW
標題[問題] 法官案可否移轉管轄?
時間Wed Jul 21 22:36:56 2010
高院的法官疑收賄案鬧得滿城風雨
目前似乎六名當事人都提出抗告
自由時報今日的報導「<法官收賄案外案>何智輝疑透過立委 打通關節」一文中
提到
「此外,目前在押六被告昨天均提出抗告,
檢方將過濾卷證再送到高院
以防堵有更多的「XXX」、「XXX」或「XXX」暗助收賄司法官
解除羈押或協助串證。」
問題來了
既然檢方需要過濾卷證
那這個抗告案檢方能不能聲請最高院移轉管轄到高院其他分院呢?
因為假設報導屬實,那提個抗告還要擔心卷證內容不是很麻煩嗎?
既然檢方有此顧慮,此案似乎已達刑訴第10條第二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由直接上級法院,以裁定將案件移轉於其管轄區域內
與原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二、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
那檢方能夠據此款聲請移轉管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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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254.176.180
1F:推 RobertAlexy:台灣也就一個高院兩個分院 怎麼轉都轉不出去的 07/21 22:54
2F:推 JackeyChen: 台中 台南 高雄還有花蓮 所以共4個 07/21 23:44
3F:推 Erosin:再轉就轉到對岸去了 07/22 00:19
4F:推 awanderer:人民公審也不錯喔 07/22 08:51
5F:→ chihchingho:我想問的是可以據此移轉嗎?真要移也可以移到金高院啊 07/22 2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