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iriuswinds (習慣就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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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民948I但書說重大過失的內涵(已修改敘述)
時間Wed Jul 21 12:17:24 2010
早上起來看完大家的回文 繼續查了點資料與同學討論過後
想把一些小小的想法歸納一下 還請各位前輩不吝賜教
首先 我想先點出無權處分和無權代理間的差異
無權處分者 係指行為人非物之所有權人 而已"自己"之名義 移轉交付所有權於
第三人 此時 行為人即該當無權處分他人之物
無權代理者 係指行為人無代理權 卻以"被代理人(本人)"之名義 為法律行為
其所為之法律行為 依民法第170條 非經本人同意 對本人不生效力
我想前文中E大為何再三強調 無權處分與無權代理乃不同體系之物 基本上不可混
為一談的原因在於 無權處分之行為人 係物權行為中之當事人 而無權代理人 卻僅
是一個"代理人" 從頭到尾都不是物權行為的當事人
舉例來說好了
I.甲出借A車給乙 乙兩天後將A車出賣給丙
II. 甲為未成年人 授權乙以甲之名義將A車出賣給丙
在第一個例子當中 乙所為之物權行為係以自己之名義移轉交付他人之物 而該當無權
處分 是丙若為善意第三人 當然得主張善意取得A車
而在第二個例子當中 甲授予代理權予乙之行為 本身係為一個單獨行為而無效 故乙屬
於無權代理 而乙以甲之名義移轉A車之所有權予丙 其物權行為應係發生在甲丙之間
故與乙無關 而甲乃有權處分之人 是系爭A車之移轉應屬有權處分 僅因民法就未成年人
之保護意指 而規定若法代拒絕承認甲之雙方行為 該行為屬自始無效 因為係有權處分
故丙自始自終皆無可能適用善意取得之規定
我想這才是E大真正想要表述的吧 昨天大概鬼打牆 推論過程中有很大的瑕疵
感謝E大的耐心指點 寥寥數與和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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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G長的深鎖的眉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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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4.16.146
1F:推 hoboks:要討論善意受讓一定是要無權處分的情況 07/21 12:51
2F:→ hoboks:無權代理就走不到善意受讓了 必須要用表見代理去保護 07/21 12:51
3F:→ hoboks:交易安全 07/21 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