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iriuswinds (习惯就OK)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民948I但书说重大过失的内涵(已修改叙述)
时间Wed Jul 21 12:17:24 2010
早上起来看完大家的回文 继续查了点资料与同学讨论过後
想把一些小小的想法归纳一下 还请各位前辈不吝赐教
首先 我想先点出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间的差异
无权处分者 系指行为人非物之所有权人 而已"自己"之名义 移转交付所有权於
第三人 此时 行为人即该当无权处分他人之物
无权代理者 系指行为人无代理权 却以"被代理人(本人)"之名义 为法律行为
其所为之法律行为 依民法第170条 非经本人同意 对本人不生效力
我想前文中E大为何再三强调 无权处分与无权代理乃不同体系之物 基本上不可混
为一谈的原因在於 无权处分之行为人 系物权行为中之当事人 而无权代理人 却仅
是一个"代理人" 从头到尾都不是物权行为的当事人
举例来说好了
I.甲出借A车给乙 乙两天後将A车出卖给丙
II. 甲为未成年人 授权乙以甲之名义将A车出卖给丙
在第一个例子当中 乙所为之物权行为系以自己之名义移转交付他人之物 而该当无权
处分 是丙若为善意第三人 当然得主张善意取得A车
而在第二个例子当中 甲授予代理权予乙之行为 本身系为一个单独行为而无效 故乙属
於无权代理 而乙以甲之名义移转A车之所有权予丙 其物权行为应系发生在甲丙之间
故与乙无关 而甲乃有权处分之人 是系争A车之移转应属有权处分 仅因民法就未成年人
之保护意指 而规定若法代拒绝承认甲之双方行为 该行为属自始无效 因为系有权处分
故丙自始自终皆无可能适用善意取得之规定
我想这才是E大真正想要表述的吧 昨天大概鬼打墙 推论过程中有很大的瑕疵
感谢E大的耐心指点 寥寥数与和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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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G长的深锁的眉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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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4.16.146
1F:推 hoboks:要讨论善意受让一定是要无权处分的情况 07/21 12:51
2F:→ hoboks:无权代理就走不到善意受让了 必须要用表见代理去保护 07/21 12:51
3F:→ hoboks:交易安全 07/21 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