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vabear (胖鬍子熊)
看板LAW
標題[請益] 被偷走的東西導致他人傷害,這樣有犯法嗎?
時間Wed Jul 21 12:10:53 2010
舉例: 有人偷走你的安全帽,結果使用過程中受傷,
我記得很久以前有看過一個新聞,就是一個人他的安全帽常常被偷,
他最後氣憤之下就把安全帽裡面塗滿了強力膠,結果偷的人一戴就很慘,
偷兒反過來告那個人傷害,說他只是拿錯安全帽而已。不知道最後結果是怎樣?
同樣的例子,如果便當內放了瀉藥,偷便當的人吃了後拉肚子可以反過來告那個物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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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7.130.206
1F:推 OAzenO:一個犯竊盜罪 一個犯普通傷害罪 07/21 13:19
2F:→ phantomli:本件普通傷害的不確定故意很難證明~另外,純粹拉肚子除 07/21 14:30
3F:→ phantomli:可能成立侵權(健康)行為外,應無成立刑法之空間(無傷害) 07/21 14:32
4F:推 ulycess:可以類推有人為了防止偷兒進來偷水果,架設高壓電阻止,成 07/21 15:05
5F:→ ulycess:立不確定故意是沒問題,問題是在於有沒有防衛過當 07/21 15:06
6F:→ phantomli:U大,刑法可以類推嗎? 07/21 15:07
7F:→ ulycess:就強力膠案例來講其實成不成立傷害罪是有問題的,傷害罪的 07/21 15:07
8F:→ ulycess:通說是妨礙身體機能論,所以像某人強剪下他人頭髮是不觸犯 07/21 15:08
9F:→ ulycess:傷害罪的,如果用強力膠黏住他人頭皮有沒有到達妨礙他人身 07/21 15:09
10F:→ phantomli:我說的很難證明,是指對於偵訊時行為人飾詞狡辯的部分。 07/21 15:09
11F:→ ulycess:體機能則必須要看案例而定 07/21 15:10
12F:→ phantomli:(抱歉截斷)造成「撕裂傷」涉犯傷害應該沒有問題。 07/21 15:11
13F:→ ulycess:審判時行為人的言詞還是得通過法官自由心證這一關,行為人 07/21 15:12
14F:→ ulycess:做的太過火讓法官不採信行為人的證詞也不少見阿 07/21 15:12
15F:→ phantomli:但行為人「客觀上」能否注意到「有人可能因為誤拿而致傷 07/21 15:12
16F:→ ulycess:所以必須看案例而定咩,有些戴了撕裂傷,有些待了只需要把 07/21 15:13
17F:→ ulycess:頭髮剪掉就好了 07/21 15:14
18F:→ phantomli:」此其一,行為人對於「不違反本意」之不確定故意,為其 07/21 15:14
19F:→ phantomli:二。此均賴檢座負實質舉證責任。U大上面說的我都贊同( 07/21 15:15
20F:→ phantomli:除類推那句)本件因為離奇,所以具有新聞性,但其案例甚 07/21 15:16
21F:→ phantomli:難認為涉犯普通之故意傷害罪。(過失還有機會~) 07/21 15:17
22F:→ ulycess:農夫架設高壓電還可以向法官坳說是為了防止山豬,在安全帽 07/21 15:19
23F:→ ulycess:塗強力膠是要向法官說我天生頭小安全帽戴不牢,要用強力膠 07/21 15:20
24F:→ ulycess:補強嗎Orz,況且今天的前提是建立在行為人偵訊時表達安全 07/21 15:21
25F:→ ulycess:帽常被偷所以在安全帽塗強力膠害人,並無狡辯的空間...... 07/21 15:22
26F:→ phantomli:u大消火。被告如自白犯罪,又與事實相符,當然可以定罪~ 07/21 16:34
27F:→ phantomli:正如同您假設新聞報的就是偵訊筆錄所載,我也只是提出假 07/21 16:35
28F:→ phantomli:設:這種案件如被告自始否認傷害犯意,檢方如何舉證? 07/21 16:37
29F:→ phantomli:說到飾詞狡辯:若被告主張,強力膠是要黏合安全帽內裡跟 07/21 16:37
30F:→ phantomli:安全帽(這段報導內容無,純本人杜撰),內襯不知何故, 07/21 16:39
31F:→ phantomli:也許遭竊,因而不知所蹤。誰知道我放在機車上的安全帽會 07/21 16:39
32F:→ phantomli:被拿去戴云云。若我是承辦檢座,還真不知如何舉證其具有 07/21 16:40
33F:→ phantomli:不確定故意。(也許就是因為這樣,所以我不是檢座) 07/21 16:41
34F:→ phantomli:我最先的推文,是針對O大所言涉犯普通傷害罪之回應,認 07/21 16:44
35F:→ phantomli:為可能稍嫌速斷。但仔細想想,成立過失傷害或有空間,而 07/21 16:45
36F:→ phantomli:不確定故意部分,則是覺得實際操作上,除非被告自白,否 07/21 16:45
37F:→ phantomli:則難以證明。(另抱歉佔用原PO板面討論,若另開新板看不 07/21 16:47
38F:→ phantomli:到u大回應內容,尚請見諒) 07/21 1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