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iriuswinds (習慣就OK)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民948I但書說重大過失的內涵(已修改敘述)
時間Wed Jul 21 00:46:30 2010
推文好亂 看的我眼花繚亂的 重開一篇請E大一起討論
就E大的推文而言 行為能力的瑕疵不構成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要件
就這句話來說 我的看法是
行為能力的瑕疵影響到的是法律行為的效力
因此當然也會影響到無權處分的判斷
兩者雖然是不同體系 但是彼此還是有關聯性存在的
舉一個比較簡單的例子來講 甲未滿18歲 出賣所有之物給成年之乙
乙因過失而不知甲未成年 乙得否主張善意取得?
如果就一般解法來看 甲之買賣行為應屬效力未定 如果甲的法代拒絕承認
那買賣契約歸於無效 乙佔有買賣標的物應屬無權占有
如果乙之過失乃具體輕過失 得主張善意取得
如果乙之過失乃重大過失 則不得主張善意取得
我想E大最主要關心的點在於 "乙的過失程度要怎麼認定"
因為這關係到善意取得得否主張的問題
我的看法是 還是必須回到個案情況判斷
畢竟法律文字是抽象的 如何函攝到案件事實才是最重要的
應該不可能會有一套非常完美的標準去判斷行為人的過失程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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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G長的深鎖的眉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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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4.16.146
1F:→ Eventis:所以我最早那一篇最初的推文,就是直接特定在各輕重過失具 07/21 00:48
2F:→ Eventis:體明確普遍而強健的標準,如果沒有這個東西,說穿了只是個案 07/21 00:48
3F:→ Eventis:操作,盍各言爾志一番罷了. 07/21 00:48
4F:→ siriuswinds:其實這也是很多法律界的前輩在努力的點 無奈從基礎上 07/21 00:51
5F:→ siriuswinds:就不太可能產生完美的標準 就如E大所說 你的一般人 07/21 00:51
6F:→ siriuswinds:不等於我的一般人 再怎麼樣完美的標準 總是會有不同意 07/21 00:51
7F:→ siriuswinds:見存在... 07/21 00:51
8F:→ Eventis:至於本篇的問號是當然不可以,這是民法典特別顯示出未成年 07/21 01:25
9F:→ Eventis:人之保護優先於交易安全的價值取捨.有權處分的甲從來都沒 07/21 01:27
10F:→ Eventis:有"無移轉其所有權的權利",只是因為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又 07/21 01:27
11F:→ Eventis:未先得法定代理人允許,其物權契約雖因意思合致而成立,但因 07/21 01:28
12F:→ Eventis:法定代理人拒絕承認而自始不生效力. 07/21 01:29
13F:→ Eventis:善意相對人除了因限制行為能力人施用詐術而信其為有行為能 07/21 01:31
14F:→ Eventis:力或已得允許(民法83)外,善意相對人不過就比惡意相對人多 07/21 01:32
15F:→ Eventis:一個撤回權罷了(民法82). 07/21 01:32
※ 編輯: siriuswinds 來自: 61.64.16.146 (07/21 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