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iriuswinds (习惯就OK)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民948I但书说重大过失的内涵(已修改叙述)
时间Wed Jul 21 00:46:30 2010
推文好乱 看的我眼花缭乱的 重开一篇请E大一起讨论
就E大的推文而言 行为能力的瑕疵不构成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要件
就这句话来说 我的看法是
行为能力的瑕疵影响到的是法律行为的效力
因此当然也会影响到无权处分的判断
两者虽然是不同体系 但是彼此还是有关联性存在的
举一个比较简单的例子来讲 甲未满18岁 出卖所有之物给成年之乙
乙因过失而不知甲未成年 乙得否主张善意取得?
如果就一般解法来看 甲之买卖行为应属效力未定 如果甲的法代拒绝承认
那买卖契约归於无效 乙占有买卖标的物应属无权占有
如果乙之过失乃具体轻过失 得主张善意取得
如果乙之过失乃重大过失 则不得主张善意取得
我想E大最主要关心的点在於 "乙的过失程度要怎麽认定"
因为这关系到善意取得得否主张的问题
我的看法是 还是必须回到个案情况判断
毕竟法律文字是抽象的 如何函摄到案件事实才是最重要的
应该不可能会有一套非常完美的标准去判断行为人的过失程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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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G长的深锁的眉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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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4.16.146
1F:→ Eventis:所以我最早那一篇最初的推文,就是直接特定在各轻重过失具 07/21 00:48
2F:→ Eventis:体明确普遍而强健的标准,如果没有这个东西,说穿了只是个案 07/21 00:48
3F:→ Eventis:操作,盍各言尔志一番罢了. 07/21 00:48
4F:→ siriuswinds:其实这也是很多法律界的前辈在努力的点 无奈从基础上 07/21 00:51
5F:→ siriuswinds:就不太可能产生完美的标准 就如E大所说 你的一般人 07/21 00:51
6F:→ siriuswinds:不等於我的一般人 再怎麽样完美的标准 总是会有不同意 07/21 00:51
7F:→ siriuswinds:见存在... 07/21 00:51
8F:→ Eventis:至於本篇的问号是当然不可以,这是民法典特别显示出未成年 07/21 01:25
9F:→ Eventis:人之保护优先於交易安全的价值取舍.有权处分的甲从来都没 07/21 01:27
10F:→ Eventis:有"无移转其所有权的权利",只是因为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又 07/21 01:27
11F:→ Eventis:未先得法定代理人允许,其物权契约虽因意思合致而成立,但因 07/21 01:28
12F:→ Eventis:法定代理人拒绝承认而自始不生效力. 07/21 01:29
13F:→ Eventis:善意相对人除了因限制行为能力人施用诈术而信其为有行为能 07/21 01:31
14F:→ Eventis:力或已得允许(民法83)外,善意相对人不过就比恶意相对人多 07/21 01:32
15F:→ Eventis:一个撤回权罢了(民法82). 07/21 01:32
※ 编辑: siriuswinds 来自: 61.64.16.146 (07/21 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