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bcadi (有錢人)
看板LAW
標題[請益] 民法第111條
時間Tue Jul 20 23:59:57 2010
各位版眾大家好
小弟有關於民法第一百十一條的問題請教
民法第一百十一條前段
法律行為之一部分無效者 全部皆無效
這裡的全部 有包含到物權行為嗎
想法:
基於物權行為無因性 債權行為的效力應該不影響到物權行為
也就是說 這一條指得無效應該不包含物權行為 而只是指債權行為
無效
最近念書看到共同瑕疵理論 將債權行為的瑕疵(無效)擴及到
物權行為上面而認為物權行為因此也無效
頓時讓我墜入五里霧阿@@這樣是代表物權行為變有因性??
版大原諒我表達不清 因為我搞不懂無因性 怎麼會又跑出有因性的
東西@@
謝謝各位耐心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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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21.6.184
1F:→ phantomli:共同瑕疵並非將「無因變有因」而是自身的物權行為就具有 07/21 11:46
2F:→ phantomli:瑕疵,所以效力受影響。這樣理解就不會跟無因性混淆~ 07/21 11:50
3F:推 boyofwind:共同瑕疵理論是認為說,當債權行為的意思表示已經有所 07/21 17:20
4F:→ boyofwind:受到汙染(可能意思表示錯誤或受詐欺脅迫),那麼後來為 07/21 17:21
5F:→ boyofwind:物權行為時的意思表示也受到同樣的汙染 07/21 17:22
6F:→ sbcadi:感謝樓上的解答 清處多了謝謝^^ 07/21 1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