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bcadi (有钱人)
看板LAW
标题[请益] 民法第111条
时间Tue Jul 20 23:59:57 2010
各位版众大家好
小弟有关於民法第一百十一条的问题请教
民法第一百十一条前段
法律行为之一部分无效者 全部皆无效
这里的全部 有包含到物权行为吗
想法:
基於物权行为无因性 债权行为的效力应该不影响到物权行为
也就是说 这一条指得无效应该不包含物权行为 而只是指债权行为
无效
最近念书看到共同瑕疵理论 将债权行为的瑕疵(无效)扩及到
物权行为上面而认为物权行为因此也无效
顿时让我坠入五里雾阿@@这样是代表物权行为变有因性??
版大原谅我表达不清 因为我搞不懂无因性 怎麽会又跑出有因性的
东西@@
谢谢各位耐心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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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21.6.184
1F:→ phantomli:共同瑕疵并非将「无因变有因」而是自身的物权行为就具有 07/21 11:46
2F:→ phantomli:瑕疵,所以效力受影响。这样理解就不会跟无因性混淆~ 07/21 11:50
3F:推 boyofwind:共同瑕疵理论是认为说,当债权行为的意思表示已经有所 07/21 17:20
4F:→ boyofwind:受到污染(可能意思表示错误或受诈欺胁迫),那麽後来为 07/21 17:21
5F:→ boyofwind:物权行为时的意思表示也受到同样的污染 07/21 17:22
6F:→ sbcadi:感谢楼上的解答 清处多了谢谢^^ 07/21 1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