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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盜贓物以外,我更關心的是,比如說標的物的原所有人, : 被中間人勸誘代為賣給善意第三人,然後中間人捲款潛逃....且善意受讓人跟原所有人 : 根本未碰面。 : 現在關鍵是 原所有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且標的物是昂貴的「非」生活必需品.... : 原所有人此時不想「承認」其意思表示了..當然,家長因為暴怒,當然拒絕同意賣車行為 : 。 : 那麼當事人(或其家長)可以起訴主張買受人是無權佔有 而主張其返還佔有物嗎? : 回到題目 關鍵就在於民948I但書所謂「重大過失」的解釋了.... : 此時想再請問:答案是否可能「細分」成「兩種」不同類型?若是標的物沒有啥「登記資 : 料」,那麼受讓人反正沒啥好要注意的,那就不算重大過失、若是標的物有登記資料(ex. : 機車),那麼受讓人要「買」之前,要注意到等「所有相關情況都確認」(例如過戶完成 : )才付錢給掮客,否則就算重大過失(不知車主年齡),是否被限制行為能力人主張無權 : 佔有就倒楣了? 晚上沒事幹手癢回一下好了,有錯的話請大家提出討論,感謝 首先我想先簡略定義一下民法上關於善意取得的規定 所謂善意取得,係指出賣人無權出賣他人之物,而買受人係善意第三人 故即使出賣人無權處分他人之物,依民法第948條+第801條,善意的買受人仍得取得 物之所有權。 所以善意取得適用的基本要件有二,一是出賣人(或是移轉物之所有權之人)必須為 無權處分,二是受讓人必須為善意第三人。 惟物權法新修正之後,第948條關於善意取得之規定,於但書中新增 "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 此時回到原po所舉的例子,甲(所有人、限制行為人)、乙(掮客)、丙(買受人) 甲授權乙將甲所有之機車賣出,由丙買受之。其後乙取得丙交付之價金,並移轉機車 所有權之後,未將價金移轉於甲即消失無蹤,甲之父母拒絕承認甲之出賣行為,問得 否向丙請求返還機車? 如果依照考試解題法的話,有前提必須先解釋的是,甲的授權行為是否有效? 依民法第167條,代理權之授與係一有相對人之單獨行為,甲既為限制行為人 依第78條,甲之授權行為未得法代允許,故當然無效。因此,甲之授權行為無 效,乙自始即非甲之代理人。 又,乙以甲之名義(假設一下)向丙出賣甲之機車,因乙無甲之代理權,故為無權 代理。甲雖有出賣機車之意思,因其乃限制行為人,其所為之出賣行為,經甲之法 代拒絕承認後,已為無效。乙出賣且移轉機車所有權於丙之行為,係屬無權處分他 人之物,丙為善意第三人,於一般情況下,當然得主張善意取得。 惟依原po所提之點,丙之善意取得是否全無瑕疵?? 所謂重大過失者,在動產的解釋範圍中,我的理解應該是受讓人在受讓標的物時 雖非故意,但其於客觀上已接近極端的不去履行自己的注意義務,行為人主觀上 亦同時高度漠視未盡到注意義務時,所可能發生的結果。 於本例中,買受他人機車時,買受人所應盡到的注意義務,應為確實詳察該車是否 為贓物、代理人是否確實得到所有人之授權、車籍資料是否完全等依一般社會通念 應該有的注意事項,從原po的敘述中,丙未曾得知甲為限制行為人,乙亦貌似提供 完整的過戶資料,故其中應包含行車執照等相關文件,丙於買賣過程中,應有機會 發現機車的所有人為甲,而甲為未成年人,無完全行為能力,其出賣機車應該得到 法代之允許,而丙卻未向乙取得任何可資證明法代允許甲出賣機車之文件,於此種 情狀下,丙的確可說是有重大過失存在,故甲之父母應得主張丙有重大過失,而無 法為善意取得機車所有權。甲之父母拒絕承認買賣契約,丙現為無權占有機車,故 甲應得向丙請求返還,而丙僅得向乙主張無權代理人之責任。 -- http://www.wretch.cc/blog/siriuswinds 李G長的深鎖的眉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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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64.16.146
1F:→ Eventis:如果這種程度的違失論重大過失的話很恐怖,這可以比較355物 07/20 23:48
2F:→ Eventis:之瑕疵擔保因買受人重大過失而免除,434承租人致失火責任減 07/20 23:49
3F:→ Eventis:輕至重大過失,或是因796重大過失越界建築;重大過失要有比 07/20 23:51
4F:→ Eventis:較基準啊,如果這樣是重大過失的話,那抽象輕過失/具體輕過 07/20 23:52
5F:→ Eventis:失又應該會落在什麼界線?比如說223,拿在這個例子中,買受人 07/20 23:53
6F:→ Eventis:有任何"平常就迷迷糊糊的"的空間嗎? 07/20 23:53
7F:→ siriuswinds:所以我有先說明 在"動產"的情況下 畢竟不動產大部分 07/21 00:03
8F:→ siriuswinds:都具有高經濟價值 對於注意義務的要求一定比較高 07/21 00:04
9F:→ siriuswinds:如果是動產的話 雖然注意義務會稍微放寬 但是買機車 07/21 00:04
10F:→ siriuswinds:看行照 推斷是否成年 我覺得這個注意事項是一定要做 07/21 00:05
11F:→ siriuswinds:到的 像此題具體輕過失的界線可能就會落在買受人沒有 07/21 00:05
12F:→ siriuswinds:查證機車所有權的歸屬吧 07/21 00:06
13F:→ siriuswinds:其實這也只是我的看法 畢竟學說上對於重大過失的認定 07/21 00:07
14F:→ siriuswinds:還是滿偏向個案情況的 07/21 00:07
15F:推 dormg:感謝原PO;請大家留意,買機車需過戶,過戶時監理處必要求雙方 07/21 00:14
16F:→ siriuswinds:順便說一下 像我去賣二手機車 店家都會要求要提供 07/21 00:15
17F:→ dormg:拿出身份證;買車者此時若對賣方age毫無sense,難說不重大過失 07/21 00:15
18F:→ siriuswinds:完整車籍資料(包括行照 保險) 還要多簽一張保證書 07/21 00:15
19F:→ siriuswinds:如果是未成年人的話 還會要求父母到場 或是授權證明 07/21 00:16
20F:→ siriuswinds:所以我才會覺得 看到行照所有人是未成年 還不去要求 07/21 00:16
21F:→ siriuswinds:提供法代證明 應該可以構成重大過失 07/21 00:17
22F:→ dormg:E大可比較:您推文說的情況的那些物品,可有登記的"物品戶籍"? 07/21 00:17
23F:→ siriuswinds:我覺得E大說的情況 舉失火責任來說好了 應該還是要 07/21 00:18
24F:→ dormg:我是指物之瑕疵擔保在其他動產時;故跟機車1比,買車情況不同~ 07/21 00:18
25F:→ siriuswinds:一般通念去觀察 像是廚房在煮開水 還沒關火人就跑去 07/21 00:19
26F:→ siriuswinds:睡覺 這樣算具體輕過失還是重大過失?? 07/21 00:19
27F:→ siriuswinds:我覺得大部分人都應會覺得算是重大過失吧.... 07/21 00:20
28F:→ Eventis:行為能力有瑕疵與無權處分是不同的兩個概念,行為能力的瑕 07/21 00:23
29F:推 dormg:我先前推文中的「您」是對E大發言;因買機車的過戶流程有意義 07/21 00:23
30F:→ Eventis:疵本身與善意取得和無權處分無關,那是另一套系統. 07/21 00:23
31F:→ dormg:過戶流程中的"顯見身份"現象,將造成認定"注意義務"的高標準~ 07/21 00:24
32F:→ dormg:我們一般被仲介推銷轉賣的XX物品時,因不涉及過戶,故注意義務 07/21 00:25
33F:→ dormg:當然就不要求很高;因此可主張自己並無"重大"過失,故仍屬善意 07/21 00:26
34F:→ Eventis:對於怎麼提高怎麼降低我不是很在意,我在意的只有當設定這 07/21 00:26
35F:→ dormg:可是當機車過戶時,監理處官員叫賣方拿出身分證:18歲;此時買 07/21 00:26
36F:→ Eventis:個標準以後,剩下的過失層級會怎麼安排這件事. 07/21 00:27
37F:→ dormg:方在櫃臺前魂遊太虛絲毫不以為意?抱歉,恐怕真的該當重大過失 07/21 00:27
38F:→ Eventis:否則區分"重大過失","抽象輕過失","具體輕過失",便無任何 07/21 00:27
39F:→ Eventis:意義,只剩下"因為過失,所以過失". 07/21 00:27
40F:→ Eventis:而所謂的重大過失,就淪為如何將"一般人應盡之注意"放上去 07/21 00:29
41F:→ Eventis:的技術上問題,最後就是你的一般人不等於我的一般人,誰坐在 07/21 00:30
42F:→ Eventis:位子上說了算. 07/21 00:30
43F:→ dormg:至買賣"無戶籍"的其他動產,注意義務等級自可依您區分的為準~ 07/21 00:30
44F:推 CrazyMarc:E大看重的是這樣的判斷架構對整個過失系統造成的影響, 07/21 00:32
45F:→ siriuswinds:就我的看法來說 行為能力與無權處分雖然是兩套不同的 07/21 00:33
46F:→ CrazyMarc:d大和s大則傾向於如何處理個案 07/21 00:33
47F:→ siriuswinds:系統 但是我覺得重大過失的認定 必須全方位的考量所 07/21 00:33
48F:推 dormg:我覺得E大是忽略了"實際"過戶流程,否則將發現買方18歲的事實 07/21 00:33
49F:→ Eventis:附帶一提,車輛屬動產,所有權係以占有為公示方法,監理機關 07/21 00:34
50F:→ siriuswinds:有應有的注意事項 07/21 00:34
51F:→ Eventis:的管理與所有權的歸屬無涉,也不需要與民法上的所有權一致. 07/21 00:34
52F:→ dormg:在過戶流程中將被監理處告知賣方;講這麼明了還遲鈍,過失小嗎 07/21 00:35
53F:→ siriuswinds:因此也應該包含查證行為能力是否存在瑕疵 07/21 00:35
54F:→ Eventis:...........行為能力的瑕疵並不會造成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 07/21 00:35
55F:→ siriuswinds:關於E大說的監理權管理 我突然想到某年的台大考題 07/21 00:36
56F:→ siriuswinds:在民事訴訟法上 所謂的暫時推定狀態 是否讓第三人 07/21 00:37
57F:→ Eventis:這裡限制行為能力的瑕疵的判斷只依77條以下的規定,裡面有 07/21 00:37
58F:→ siriuswinds:得以轉換舉證責任 07/21 00:37
59F:→ Eventis:保護未成年人與無行為能力,而在交易安全上退讓的用意在. 07/21 00:37
60F:→ CrazyMarc:我把E大簡化一下: 效力未定的有權處分≠無權處分 07/21 00:38
61F:→ CrazyMarc:這樣應該很清楚了,概念上確實仍有差別 07/21 00:38
62F:→ Eventis:特別是原來那個例子裡,未成年人是有權處分,法代拒絕就是無 07/21 00:39
63F:→ Eventis:效,自始不生善意取得與否的問題. 07/21 00:39
64F:→ CrazyMarc:也就是說,因為處分行為無效,直接767請求就好了,是吧? 07/21 00:40
65F:→ Eventis:在有中間人的情況,另外需要考慮的是善意取得發生的時點,因 07/21 00:41
66F:→ Eventis:為善意取得的時點在"交付時",不會因為其後成為惡意而溯及 07/21 00:42
67F:→ Eventis:消滅. 07/21 00:42
68F:→ Eventis:那個其實有幾個老師很在意,比如說陳聰富,他的民總共筆強調 07/21 00:42
69F:→ Eventis:了兩次還三次吧,善意取得是專門用在無權處分,而且還超愛舉 07/21 00:43
70F:→ Eventis:無行為能力人的例子Orz 07/21 00:43
71F:推 dormg:E大分析時點的角度很精闢,故我才覺得18歲賣車者需以過戶流程 07/21 00:44
72F:→ dormg:將揭露的賣車者年齡狀況,連結解釋說買車者屆時在監理處可知, 07/21 00:45
73F:→ dormg:則買車當下怎麼可以毫無sense就掏錢<-此種抗辯屬"推諉之詞"~ 07/21 00:46
74F:→ Eventis:過戶不是動產所有權得喪變更的要件,他唯一能在這裡表露的 07/21 00:46
75F:→ Eventis:只是使當事人成為惡意的資訊;但是這個東西在原來那一篇完 07/21 00:46
76F:→ dormg:故而,原本的801+948對買方有利的原條文,賣方有了948I但書的 07/21 00:46
77F:→ Eventis:全不適用,因為他是有權處分. 07/21 00:47
78F:→ dormg:切入點,一舉瓦解買方的論證脈絡,使得適用上得出買方無法援用 07/21 00:47
79F:→ dormg:善意保護的結論(因為將買方的疏忽情形涵攝進"重大過失"要件) 07/21 00:48
80F:→ siriuswinds:抱歉我沒看到修改前的原文 就修改後的原文來看 07/21 00:50
81F:→ siriuswinds:E大是否仍認為係有權處分呢? 07/21 00:50
82F:→ Eventis:第三中間人加入後會視其處分的名義而分別走入無權代理或無 07/21 01:13
83F:→ Eventis:權處分,就前者與行為能力的瑕疵同樣,無適用或類推適用無權 07/21 01:13
84F:→ Eventis:處分而主張善意取得的可能;而在無權處分的情況,重大過失" 07/21 01:14
85F:→ Eventis:應斟酌當事人、標的物的價值及推銷方式等因素加以判斷"(參 07/21 01:15
86F:→ Eventis:王澤鑑,民法物權,pp.592以下關於善意取得制度的說明,重大 07/21 01:16
87F:→ Eventis:過失的簡述在pp.616,不過價值上取捨的準則在pp.597以下,而 07/21 01:19
88F:→ Eventis:幾種不適用或適用的情形,如pp.592,594,617,...) 07/21 01:20
89F:→ Eventis:不過行為能力的瑕疵與無權處分是可能會同時發生的,這就是 07/21 01:20
90F:→ Eventis:經典的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中性行為的考題Orz....詳參吳從周 07/21 01:21
91F:→ Eventis:老師,"限制行為能力人之中性行為",台灣法學雜誌,no.129, 07/21 01:22
92F:→ Eventis:2009.6.1,pp.145-153. 07/21 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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