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rulin (忘記了)
看板LAW
標題[問題]又一考古題答案有疑。關於【不得自訴不可分】??
時間Tue Jul 20 16:22:04 2010
某年法院打字員考題。
A為有配偶(C)之人,與B於95年3月通姦,C與A於95年5月離婚,95年7月向檢察官告訴。
【Q1】
C得否僅對B提告訴??
這一小題沒什麼困難,答案也沒什麼問題,
不行,C為232被害告訴權人,239告訴主觀效力不可分。
【Q2】
若C並非向檢察官告訴,得否對A、B提自訴??
cake給的擬答,
對A不得自訴321,對B得自訴,J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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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個人對於Q2的擬答有意見,
因為既然C於7月與A離婚,何來321??
無321自無J569。
還是321可以拘束已離婚之前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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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0.246.172
1F:→ snowtoya:刑訴321指的配偶是提告當時為配偶 07/20 17:44
2F:→ snowtoya:故個人認確與釋字569無關 07/20 17:46
3F:推 Erosin:行為時有配偶身分即屬之 07/20 20:46
4F:→ snowtoya:通姦罪才是行為時需有配偶身份,321立法目的是為維繫家庭 07/20 20:53
5F:→ snowtoya:倫常之類有的沒的,所以離了婚就能自訴了 07/20 20:54
6F:→ Erosin:嗯嗯,告訴權有無以行為時認定。至於自訴§321之限制,應該 07/20 21:44
7F:→ Erosin:以起訴時認定 07/20 21:45
樓上二位的看法與我相同。
所以95年書記官考古題,糕點,給的擬答是有問題滴~~
※ 編輯: newrulin 來自: 61.58.95.55 (07/21 11:22)
8F:→ phantomli:補習班的擬答,純粹「僅供參考」,自己解比較安全~ 07/21 1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