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wrulin (忘记了)
看板LAW
标题[问题]又一考古题答案有疑。关於【不得自诉不可分】??
时间Tue Jul 20 16:22:04 2010
某年法院打字员考题。
A为有配偶(C)之人,与B於95年3月通奸,C与A於95年5月离婚,95年7月向检察官告诉。
【Q1】
C得否仅对B提告诉??
这一小题没什麽困难,答案也没什麽问题,
不行,C为232被害告诉权人,239告诉主观效力不可分。
【Q2】
若C并非向检察官告诉,得否对A、B提自诉??
cake给的拟答,
对A不得自诉321,对B得自诉,J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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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个人对於Q2的拟答有意见,
因为既然C於7月与A离婚,何来321??
无321自无J569。
还是321可以拘束已离婚之前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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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0.246.172
1F:→ snowtoya:刑诉321指的配偶是提告当时为配偶 07/20 17:44
2F:→ snowtoya:故个人认确与释字569无关 07/20 17:46
3F:推 Erosin:行为时有配偶身分即属之 07/20 20:46
4F:→ snowtoya:通奸罪才是行为时需有配偶身份,321立法目的是为维系家庭 07/20 20:53
5F:→ snowtoya:伦常之类有的没的,所以离了婚就能自诉了 07/20 20:54
6F:→ Erosin:嗯嗯,告诉权有无以行为时认定。至於自诉§321之限制,应该 07/20 21:44
7F:→ Erosin:以起诉时认定 07/20 21:45
楼上二位的看法与我相同。
所以95年书记官考古题,糕点,给的拟答是有问题滴~~
※ 编辑: newrulin 来自: 61.58.95.55 (07/21 11:22)
8F:→ phantomli:补习班的拟答,纯粹「仅供参考」,自己解比较安全~ 07/21 1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