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razyMarc (分說 不分說 不由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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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討論] 以法定繼承人為保險受益人確定之時點(論97,台上2087)
時間Tue Jul 20 12:25:01 2010
97,台上2087
而於該保險契約簽訂時,被上訴人既為被保險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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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繼承人」,渠等為該契約受益人之地位,即告確定,不因繼
承開始後渠等拋棄繼承,致溯及自繼承開始時喪失繼承人之身份
,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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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繼承法,繼承人之確定時點,是在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死亡)。
而按照保險法,指定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是為確定受益人之方式。
(指定時已確定???依97,台上2087,似有此意)
舉例:
甲與乙為夫妻,於民80年,甲投保人壽保險,以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婚
後數年無子,甲遂與乙離婚,另與丙結婚,婚後產子丁,今甲死亡,問其
保險受益人為乙或是丙、丁?
如按照97,台上2087,以契約簽訂時為斷,則乙仍為受益人,合理乎?
其次,若依97,台上2087判決見解,民80年甲投保時,既然乙已經確定
其法定繼承人,其指定乙為繼承人即可,以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將無
實益。
若探求要保人於指定受益人之真意,顯然填寫配偶或法定繼承人等,均
為預留身分關係變動之考量,即欲將受益人之確定,留待保險事故發生
時方判斷,有意使投保當下,受益人為可得確定而尚未確定。
以97,台上2087判決,法官欲使拋棄繼承不影響保險契約受益人之認定,
此目的可茲認可,但是即便以保險事故發生時點判定法定繼承人,仍可
認為保險契約受益人指定之真正意思不受拋棄繼承法律效果所及,亦即
繼承人拋棄繼承,非要保人於指定受益人時,可預見之,故要保人指定
之真意,當為無人拋棄繼承情況下之法定繼承人;97,台上2087判決結
果雖然對該案受益人有利,卻也遺留問題(稅法上),以下為例:
甲為乙父,為乙投保人壽保險,以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後乙結婚生子
,數年後甲死亡,再數年乙死亡,若採97,台上2087判決見解,甲為保
險契約受益人,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故該保險契約「無指定受
益人」,保險金成為遺產,需依遺贈稅法繳納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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滾滾長江東逝水 浪花淘盡英雄
是非成敗轉頭空 青山依舊在 幾度夕陽紅
白髮漁樵江渚上 慣看秋月春風
一壺濁酒喜相逢 古今多少事 都付笑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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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3.193.32.84
※ 編輯: CrazyMarc 來自: 123.193.32.84 (07/20 13:27)
1F:→ Eventis:考題比較尖銳且開放,C大還是直接寫擬答吧XDXDXDDDDDDDDD 07/20 14:22
2F:→ Eventis:因為就本案的情形,繼承與保險終歸還是不同的法律關係,如果 07/20 14:25
3F:→ Eventis:探究保險契約的原因(甚至動機),來判斷法律適用的話,保險公 07/20 15:06
4F:→ Eventis:司應該會皮皮銼,法律關係相當不確定.而後案的舉例可以從保 07/20 15:09
5F:→ Eventis:險法110條第2項推導而出. 07/20 15:24
6F:→ Eventis:只是,前面那個怎麼看起來法院只是在解釋"法定繼承人"的意 07/20 15:25
7F:→ Eventis:思(保險53II前段),以確定"其所指定之受益人"依當事人之真 07/20 15:29
8F:→ Eventis:意,應為何人而已. 07/20 15:29
9F:→ Eventis:後來對照高院(96保險上29),以上幾行都能當廢話,從高院到最 07/20 15:44
10F:→ Eventis:高院完全都沒有討論,以契約成立時就直接確定了Orz 07/20 15:45
11F:→ Eventis:之所以如此,應該是因為這一案,受益人資格認定的方式實在太 07/20 15:52
12F:→ Eventis:過神妙,保險公司否認有指定受益人,更重要的是保險公司拒絕 07/20 15:54
13F:→ Eventis:提出當初的要保書(主張為電話行銷提不出,但被法院打槍要留 07/20 15:58
14F:→ Eventis:相關記錄),法院為難之處應該在這裡,即如何判定指定受益人 07/20 15:58
15F:→ Eventis:與否及範圍,以及證明妨礙後的效力,法院最後是以被上訴人其 07/20 16:01
16F:→ Eventis:同類契約書的記載(未指定時為法定繼承人)來認定.其實這裡 07/20 16:02
17F:→ Eventis:應該是法院已經認為要讓他賠了,但在本案沒有其他操作點Orz 07/20 16:03
而於該保險契約簽訂時,被上訴人既為被保險人之「
^^^^^^^^^^^^
法定繼承人」,渠等為該契約受益人之地位,即告確定,不因繼
承開始後渠等拋棄繼承,致溯及自繼承開始時喪失繼承人之身份
,而受影響。
我認為標線部分改成「保險事故發生」,這樣就足夠處理這個案件....
這個案子對法官比較棘手的部分,是如何論拋棄繼承不影響對受益人之
判斷,其實這不難處理,不是非得要把繼承人判定時點拉到那麼前面。
E大今天常斷線啊? XDDDD剛剛看你的推文時間好像中間都有停頓
※ 編輯: CrazyMarc 來自: 123.193.32.84 (07/20 16:12)
18F:→ Eventis:其實看完以後也不是很喜歡這個判決,不過理由不太一樣,而是 07/20 17:52
19F:→ Eventis:今天如果不是先死亡,而是第一順位得為繼承之人因如對被繼 07/20 17:54
20F:→ Eventis: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於密封遺囑中)表 07/20 17:56
21F:→ Eventis:示其不得繼承者,(民1145),因而發生代位繼承,或由後順位之 07/20 17:58
22F:→ Eventis:人繼承的情形,這個不一致的不諧調感會更重Orz 07/20 17:58
23F:→ Eventis:因為慢慢想而且頭昏昏,事實證明頭真的很昏,前面一大段都是 07/20 18:12
24F:→ Eventis:打擊錯誤Orz 07/20 18:12
25F:→ CrazyMarc:喪失繼承權的部分我倒是沒想到,這種情況對該判決的確是 07/20 18:58
26F:→ CrazyMarc:非常大的難題。 我下午也是頭昏昏,補眠到剛剛才起床XD 07/20 18:59
27F:→ Eventis:不過該案不選那一個時點,應該是另外考慮到1175溯及效. 07/20 23:56
28F:→ Eventis:很難期待康健不對此糾纏到底Orz 07/20 23:57
29F:→ Eventis:不過每次看到C大在網上活動,都會在掙扎要不要高喊"男子漢 07/21 00:21
30F:→ Eventis:的誓言啊!!!!!!!!",雖然說考試靠累積,但是最後衝刺多看一 07/21 00:21
31F:→ Eventis:點少看一點,難保不會碰上人品大爆發啊@@a 07/21 00:22
32F:→ CrazyMarc:這樣我會傲嬌...痾...打錯 是驕傲才對 XDDDDDDDDDDD 07/21 00:22
33F:→ CrazyMarc:我的法制有爆發到,公司法還真的考合併,賺到了 XDD 07/21 00:22
34F:→ Eventis:是說後來發現我進坑的方式很...,一開始只是要送人筆,然後 07/22 12:49
35F:→ Eventis:買了第一隻之後每寫順一隻碰到人生日那隻就.....Orz.... 07/22 12:49
36F:→ Eventis:以致於一直走入坑洞當中Orz............ 07/22 12:49
37F:→ CrazyMarc:XDD 07/22 1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