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hantomli ( 御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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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租屋人異動合約需要重打嗎?
時間Mon Jul 19 23:05:37 2010
※ 引述《jbkevin (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之銘言:
: 事情是這樣的
: 家裡一棟房子租給A做補習班(合法立案)
: 租屋合約是A跟我們簽訂的
: 半年後A不做由B頂下(B為班主任)
: 要求調降房合約不成並說威脅A跟他沒關西
: 合約不是他簽訂所以如果不調降合約租金
: 到時候他不會付錢
: 但實際上上網查該立案之補習班之負責人還是掛著A
: 問題:
: 1.請問AB之間房屋使用權可否私下渡讓?
看租約有無禁止之約定。
(民法原則上是禁止不動產全部轉租,但可特約允許~)
: 2.該合約是否該重新簽訂
契約自由原則:你有締結契約與否的自由~
想跟他訂就訂,不想跟他訂就不要訂。
: 3.B是否須履行A與屋主所簽訂之合約租金?
契約相對性原則:簽約的人是A,契約也只拘束A,跟B沒有關係。
除非簽約的是房客是公司,具有人格同一性,
這樣公司負責人從A換成B,該契約仍拘束雙方。
(補習班縱使有立案,也未必是公司,請先查明這點。)
: 4.A實際上還是掛負責任,B單方推諉之詞是否無法律責任?
只要房客不是公司,誰是掛名負責人根本沒有關係。
法律上對你有義務跟權利的是「簽約的房客」那個人。
: 5.如果B不履行房屋合約之責任請問該向哪個單位報案?
本件僅屬民事問題,除B有進一步的動作(例如破壞房屋現況、恐嚇),
不然找警察也是沒用的(他不會幫你收租)。
: 以上是小弟家裡面租屋最近的問題希望有懂法律的人可以提供解釋感謝
這件事你根本不用怕他不跟你簽約,
不簽約就用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叫他把房子交回來。
敢拖拖拉拉不搬走,就請求相當於租金的損害賠償~
本件只要搞清楚簽約對象,有的是可資主張的權利
(不是租金請求權,就是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以上,供參考~
祝 處理順利,收租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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