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livy (livy)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房屋和土地所有權人不同
時間Mon Jul 19 23:04:21 2010
※ 引述《lilivy (livy)》之銘言:
: 墾請幫忙解答,情況如下:
: A、B、C、D兄弟共同持有一塊土地,地上物有三合院和鐵皮屋
: 以協議書約定地上物由C全部繼承,但由C繳納地價稅,
: 後來D轉手賣給E,後來E又賣給F,
: 這塊共有地目前已經要被政府徵收為道路用地,進行地上物查估補償金發放
: 遇到的問題是
: 1.F出示買賣契約上面載明:地上建物隨同移轉,F表示他對地上物有權力
: 要求補償金他也要分得,但是據我們所知兄弟D賣土地時沒有類似條文
: 不知道為什麼到後面幾手賣方加上的條文?這樣F是有權力的嗎?
: 2.D以當初約定地價稅由C繳,C卻沒有繳為由要求分得地上物補償金
: 因為多年來D都沒有提出要求C代繳,所以C也的確只繳自己持份部分的地價稅?
: D這樣的說法合理嗎?
: 懇請大家幫忙解答。非常感謝!!
不好意思,PO的不夠清楚,先感謝大家的回答
抱歉我人物寫錯,害大家看不懂,
原先PO文,應該是B轉手賣出土地到E;(我誤把B寫成D了)
問題2是D(目前還持有土地)提出地價稅的理由求分地上物賠償金
1.三合院部分去查稅籍登記還是在4兄弟的父親名下,
因為當初分完遺產後C沒有去做變更登記等動作,(大約是十幾年前的事了)
2.另外單就C沒有代繳地價稅這點,D真的可以主張當初協議無效嗎?
因為這張協議書內容還包括其他遺產分配,又已經過了十幾年了
而且當初分完家產後,因為鬧得很不愉快,
A.B.D曾主張過這張協議書無效,上法院告C應均分地上物和分割共有土地
不過後來法院判C勝訴這張協議書有效。
可以用這點反駁D想以未代繳地價稅協議書無效這點嗎?
感謝各位的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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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70.124.159
※ 編輯: lilivy 來自: 118.170.124.159 (07/19 23:08)
1F:推 hoboks:所以土地登記在四兄弟名下 但三合院登記在父親名下? 07/19 23:08
2F:→ hoboks:D連房子的所有權+登記都沒有了 EF拿甚麼契約根本不重要 07/19 23:10
3F:→ hoboks:否則我寫張紙條說 建物也要分我 你們真的會分我補償金嗎? 07/19 23:10
※ 編輯: lilivy 來自: 118.170.124.159 (07/19 23:23)
※ 編輯: lilivy 來自: 118.170.124.159 (07/19 2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