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aPaSoft (左腦的怒吼)
看板LAW
標題[問題] 民事判決、支付命令確定後,發現送達不合法
時間Sun Jul 18 03:51:29 2010
如果民事判決或支付命令已由法院發確定證明書
然後事隔多年,債權人強制執行的時候
債務人才抗辯當初送達不合法
請問這時候債務人應該用什麼程序救濟呢?
1.再審?
2.上訴?
差別我想應該在確定證明書是不是能絕對證明確定與否
還是只是一個形式上的證明,如果有反證是可以推翻的
我有看到高點喬台大的民訴課本,似乎是寫再審,沒附理由
但是實務上我有遇到法官讓債務人上訴的
每次遇到這個問題就很頭大,找不到一個確定的見解
偏偏又很常遇到這種問題
請教版上的高手,能不能給我一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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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8.149.207
1F:→ Eventis:這個情況不一樣喔,未經合法送達等於未送達,依515處理. 07/18 04:35
2F:→ Eventis:因此支付命令因未於合法期間內送達而失效,根本無從確定起. 07/18 04:37
3F:→ Eventis:應該是於強制執行之際,依強制執行法14II提債務人異議之訴, 07/18 04:38
4F:→ Eventis:上面這行修掉好了,果然沒想清楚,支付命令沒有合法送達,執 07/18 04:46
5F:→ Eventis:行名義自始不成立,只能異議Orz......... 07/18 04:46
6F:→ Eventis:(這個最高法院有判決常引Orz......) 07/18 04:53
7F:→ Eventis:並且,支付命令要生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的前題是債務人對支 07/18 04:53
8F:→ Eventis: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521I);所謂法定期間,依 07/18 04:54
9F:→ Eventis:516I,係"送達後二十日不變期間",該支付命令既未合法送達, 07/18 04:55
10F:→ Eventis:其法定期間即未開始進行,並非"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 07/18 04:57
11F:→ Eventis:故該命令並不發生實體確定力,仍得就所涉事項,另行起訴. 07/18 04:57
12F:→ Eventis:至於依強執12I異議,法院得聞問的範圍,這就是最高法院81台 07/18 06:04
13F:→ Eventis:抗第114號判例:"...執行法院對於執行名義是否有效成立,自 07/18 06:04
14F:→ Eventis:*應*加以審查。...法院誤認未確定之裁判為確定,而依聲請 07/18 06:05
15F:→ Eventis:付與確定證明書者,不生該裁判已確定之效力。執行法院就該 07/18 06:05
16F:→ Eventis:裁判已否確定,仍得予以審查,不受該確定證明書之拘束。" 07/18 06:06
17F:→ Eventis:故執行法院對是項異議,其支付命令確定與否,自應為實質審查 07/18 06:06
18F:→ Eventis:,對執行法院之判斷若不服,依強執12III,得為抗告. 07/18 06:11
19F:→ Eventis:(是說與其說找不到確定的見解,不如說老師幾乎都來不及教到 07/18 06:13
20F:→ Eventis:以致於資料找起來很痛苦而已Orz...) 07/18 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