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aPaSoft (左脑的怒吼)
看板LAW
标题[问题] 民事判决、支付命令确定後,发现送达不合法
时间Sun Jul 18 03:51:29 2010
如果民事判决或支付命令已由法院发确定证明书
然後事隔多年,债权人强制执行的时候
债务人才抗辩当初送达不合法
请问这时候债务人应该用什麽程序救济呢?
1.再审?
2.上诉?
差别我想应该在确定证明书是不是能绝对证明确定与否
还是只是一个形式上的证明,如果有反证是可以推翻的
我有看到高点乔台大的民诉课本,似乎是写再审,没附理由
但是实务上我有遇到法官让债务人上诉的
每次遇到这个问题就很头大,找不到一个确定的见解
偏偏又很常遇到这种问题
请教版上的高手,能不能给我一些意见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28.149.207
1F:→ Eventis:这个情况不一样喔,未经合法送达等於未送达,依515处理. 07/18 04:35
2F:→ Eventis:因此支付命令因未於合法期间内送达而失效,根本无从确定起. 07/18 04:37
3F:→ Eventis:应该是於强制执行之际,依强制执行法14II提债务人异议之诉, 07/18 04:38
4F:→ Eventis:上面这行修掉好了,果然没想清楚,支付命令没有合法送达,执 07/18 04:46
5F:→ Eventis:行名义自始不成立,只能异议Orz......... 07/18 04:46
6F:→ Eventis:(这个最高法院有判决常引Orz......) 07/18 04:53
7F:→ Eventis:并且,支付命令要生与确定判决同一效力的前题是债务人对支 07/18 04:53
8F:→ Eventis: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间"合法提出异议(521I);所谓法定期间,依 07/18 04:54
9F:→ Eventis:516I,系"送达後二十日不变期间",该支付命令既未合法送达, 07/18 04:55
10F:→ Eventis:其法定期间即未开始进行,并非"未於法定期间合法提出异议". 07/18 04:57
11F:→ Eventis:故该命令并不发生实体确定力,仍得就所涉事项,另行起诉. 07/18 04:57
12F:→ Eventis:至於依强执12I异议,法院得闻问的范围,这就是最高法院81台 07/18 06:04
13F:→ Eventis:抗第114号判例:"...执行法院对於执行名义是否有效成立,自 07/18 06:04
14F:→ Eventis:*应*加以审查。...法院误认未确定之裁判为确定,而依声请 07/18 06:05
15F:→ Eventis:付与确定证明书者,不生该裁判已确定之效力。执行法院就该 07/18 06:05
16F:→ Eventis:裁判已否确定,仍得予以审查,不受该确定证明书之拘束。" 07/18 06:06
17F:→ Eventis:故执行法院对是项异议,其支付命令确定与否,自应为实质审查 07/18 06:06
18F:→ Eventis:,对执行法院之判断若不服,依强执12III,得为抗告. 07/18 06:11
19F:→ Eventis:(是说与其说找不到确定的见解,不如说老师几乎都来不及教到 07/18 06:13
20F:→ Eventis:以致於资料找起来很痛苦而已Orz...) 07/18 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