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annahappy2 (woooooow)
看板LAW
標題[問題] 不作為犯一些問題
時間Sat Jul 17 16:41:11 2010
事實經過:
AB為鄰居 AB雙方長期不爽對方 而A有加害B的意思 但一直找不到機會跟方法下手
某天A去河邊釣魚 之後A也在河邊遇見B 而A知道遠處的B的河域危險
而最後B也在遠處河域溺水 A見此大好機會 見狀也不相救 最後B溺斃
問題:
A這樣算有罪責嗎?
AB不具"保證人地位"所以沒"義務"相救
但是A原先就有傷害B之意思 有"知"也有"欲"成立故意
這樣A成立不作為犯嗎?
還是有另外成立別的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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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2.124.159.219
1F:→ rock0807:傷害有著手嗎? 07/17 16:44
2F:推 priorart:哪條罪責?遺棄?殺人? 你沒討論客觀要件啊 07/17 16:45
3F:→ wannahappy2:所以這樣A是無罪嗎 07/17 16:53
4F:推 WaterPisces:正面能量發功的故意? 07/17 17:18
5F:推 Rhadamanthuz:在不作為犯的犯罪審查流程中,檢視到「不具」保證人 07/17 17:35
6F:→ Rhadamanthuz:地位之要件,就可以收筆了。 不用再檢討主觀要件。 07/17 17:43
7F:推 ChrisBear:的確 不作為犯的審查步驟.. 07/17 23:43
9F:→ ChrisBear:我之前寫的流程圖 07/17 23:44
10F:→ wannahappy2:感謝~可是文章代碼他說查不到這篇= =我不太會用的樣子 07/18 00:04
11F:推 OAzenO:在國考版(Examination) 不在這版 複製代碼 直接在板按貼上 07/18 1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