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annahappy2 (woooooow)
看板LAW
标题[问题] 不作为犯一些问题
时间Sat Jul 17 16:41:11 2010
事实经过:
AB为邻居 AB双方长期不爽对方 而A有加害B的意思 但一直找不到机会跟方法下手
某天A去河边钓鱼 之後A也在河边遇见B 而A知道远处的B的河域危险
而最後B也在远处河域溺水 A见此大好机会 见状也不相救 最後B溺毙
问题:
A这样算有罪责吗?
AB不具"保证人地位"所以没"义务"相救
但是A原先就有伤害B之意思 有"知"也有"欲"成立故意
这样A成立不作为犯吗?
还是有另外成立别的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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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2.124.159.219
1F:→ rock0807:伤害有着手吗? 07/17 16:44
2F:推 priorart:哪条罪责?遗弃?杀人? 你没讨论客观要件啊 07/17 16:45
3F:→ wannahappy2:所以这样A是无罪吗 07/17 16:53
4F:推 WaterPisces:正面能量发功的故意? 07/17 17:18
5F:推 Rhadamanthuz:在不作为犯的犯罪审查流程中,检视到「不具」保证人 07/17 17:35
6F:→ Rhadamanthuz:地位之要件,就可以收笔了。 不用再检讨主观要件。 07/17 17:43
7F:推 ChrisBear:的确 不作为犯的审查步骤.. 07/17 23:43
9F:→ ChrisBear:我之前写的流程图 07/17 23:44
10F:→ wannahappy2:感谢~可是文章代码他说查不到这篇= =我不太会用的样子 07/18 00:04
11F:推 OAzenO:在国考版(Examination) 不在这版 复制代码 直接在板按贴上 07/18 1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