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enlin1008 (記憶力非常差)
看板LAW
標題[問題] 區分所有登記
時間Sat Jul 17 10:04:05 2010
最近在調解實務遇見一個問題
就是民眾提供他地籍和建物謄本
發現他並無繼承房屋所有權
所以該房屋一二層均屬於另一個繼承人所有(姑且稱為A君)
但是座落的土地卻由該民眾與A君因繼承持分各二分之一
綜上就產生弔詭的問題
為何地政機關會准予這種登記情形存在
會讓房屋沒有取得全部的座落權源而產生無權佔有的情形
另外在實務上這種問題應該如何處理
是否請A君全部買下土地的持分?
或者是由該民眾請求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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