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enlin1008 (记忆力非常差)
看板LAW
标题[问题] 区分所有登记
时间Sat Jul 17 10:04:05 2010
最近在调解实务遇见一个问题
就是民众提供他地籍和建物誊本
发现他并无继承房屋所有权
所以该房屋一二层均属於另一个继承人所有(姑且称为A君)
但是座落的土地却由该民众与A君因继承持分各二分之一
综上就产生吊诡的问题
为何地政机关会准予这种登记情形存在
会让房屋没有取得全部的座落权源而产生无权占有的情形
另外在实务上这种问题应该如何处理
是否请A君全部买下土地的持分?
或者是由该民众请求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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