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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內容恕刪) : 推 lagxp:你該不會是在看越獄風雲啊XD 07/16 22:33 : → Eventis:為什麼同樣是不白之冤,受槍決脫逃就是欠缺期待可能性,受監 07/16 23:03 : → Eventis:禁脫逃就是有期待可能性? 07/16 23:03 : → Erosin:程度輕重之差異吧 尤其是王部長還沒下台的時候 XD 07/16 23:13 : → Erosin:或有可能主張緊急避難阻卻? 07/16 23:13 : → Eventis:期待行為人期待冤枉他的司法還他清白自由,本身就是一種自 07/16 23:15 : → Eventis:相矛盾的期待,這期待因刑罰的執行陷於徹底的絕望只是更進 07/16 23:16 : → Eventis:一步強化其動機.脫逃罪的禁止規範本身就是值得懷疑的,特別 07/16 23:17 : → Eventis:是161I的和平脫逃,設想,當行為人陷於不白之冤,公務員因重 07/16 23:17 : → Eventis:大過失,牢門大開,請問行為人,走或不走? 07/16 23:18 : → Eventis:故而熊貓各罪及此節便提及行為人基於各種原因,圖獲自由,乃 07/16 23:19 : → Eventis:人之常情,故亦有相當立法例本於法不強人所難之理,並不設此 07/16 23:19 : → Eventis:規範. 國家的"權威",或司法的"威信",是不是一種實在的,禁 07/16 23:20 : → Eventis:得起檢驗的法益? 如果考慮到國家是後於人而存在的組織,這 07/16 23:21 : → Eventis:個問題真的絕對嗎? 07/16 23:21 : 推 xysati:我想問..那可以主張緊急避難嗎 @@? 07/16 23:22 : → Eventis:或者,只是另一種,帝王式的,父家長式的,支配統治心態使然? 07/16 23:22 : → Eventis:個人的意見是不可能主張緊急避難,因為脫逃罪成立的前提是 07/16 23:28 : → Eventis:要"依法逮捕、拘禁",這個本來就是個人權利的限制,在不法的 07/16 23:29 : → Eventis:層次應該不能認為這時候有法益受到緊急危難. 07/16 23:30 : 推 Erosin:恩,161的立法正當性是有疑問的,尤其是與165作對比 07/16 23:34 : → Erosin:165以湮滅「他人案件之證據」為要件,理由是期待可能性 07/16 23:35 : → Erosin:反思161,卻又懲罰脫逃行為。那本題E大覺得兩例都會成罪? 07/16 23:36 : → Eventis:161I往入罪論我會良心不安的:) 07/17 00:03 : 推 Beijingman:電影刺激1995的梗? 07/17 00:09 : → mingway:電影版天龍特攻隊?! 07/17 00:14 但仔細想想,其實既已受死刑判決確定,就§161脫逃罪部分,檢察官多半也會依刑訴 §254為不起訴處分吧。 但還是有個小問題,如檢察官忌惡如仇、以國家司法權之守護人自居,而猶然就脫逃罪提 起公訴,參照釋字371意旨,法官並無拒絕適用法律之權,那又應如何判決? 如果認為§161欠缺實質上之正當性,而欲以「當事人清白」此要件作目的性限縮,那該 要件之審查又應如何操作?主觀說、客觀說、抑或是? 能否單純以受刑人抗辯「我是無辜的」,就不論§161?那基於人之常理,當事人自然會 為有利於己之抗辯,如此解釋的話,那§161不就形同具文? 再者,能否採客觀認定,以事後審查,如提「非上」或「再審」成功,而獲得無罪之判決 ,再「事後」的去免除「之前」之刑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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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72.234.104
1F:→ Eventis:簡言我的想法,這裡提出來的問題,對確定判決而言,用既判力 07/17 07:35
2F:→ Eventis:可以處理;另外,前面雖然以清白為例,但實際上操作是從期待 07/17 07:36
3F:→ Eventis:可能性出發,清白之人只是在妥當性上較易認同的型態. 07/17 07:36
4F:→ Eventis:更具體化一點應該以 確定判決後脫逃,脫逃期間就同一事實發 07/17 07:39
5F:→ Eventis:現真實的犯罪行為人,而檢察官於其後進一步訴究脫逃人脫逃 07/17 07:40
6F:→ Eventis:罪之情形. 特別在這個情況是非常難加以容忍的,這是把國家 07/17 07:41
7F:→ Eventis:的雙重錯誤(司法審判的錯誤 加上 司法行政管理的疏失)全歸 07/17 07:41
8F:→ Eventis:由責向行為人. 07/17 07:42
9F:→ Eventis:之前聽一位律師提過一個類似但型態不同的懲罰不當的案型, 07/17 07:45
10F:→ Eventis:就是超常見的幫助詐欺....(Orz),特別是行為人也是受詐騙集 07/17 07:46
11F:→ Eventis:團詐騙的情況,其言:"這等於是行為人被騙了之後,國家跟他說 07/17 07:46
12F:→ Eventis:誰讓你不夠聰明被騙",等若進一步用司法強姦他的無知,課予 07/17 07:47
13F:→ Eventis:其"聰明義務".......Orz 07/17 07:47
14F:→ Eventis:這裡脫逃罪很明顯的是讓行為人負有"服從義務",完全視人為 07/17 07:53
15F:→ Eventis:國家行為的客體,司法威信的基石;在現行刑法的操作上,除了 07/17 07:57
16F:→ Eventis:訴諸超法規阻卻責任事由以外,也可以逕從59,61(1),作罪責的 07/17 07:58
17F:→ Eventis:限縮,解釋上並非不可能,也有對於個案酌情的空間. 07/17 08:01
18F:→ Eventis:並且,前面的討論,都沒有否認構成要件該當與不法性,只是對 07/17 08:03
19F:→ Eventis:於161正當性產生疑問,而從罪責上去約束法律貫徹如此苛酷的 07/17 08:05
20F:→ Eventis:禁誡. 07/17 08:05
21F:→ Eventis:(附帶一提,前述幫助詐欺案,後來該案有對中性行為舉證成功) 07/17 08:11
22F:推 xysati:大E大真是讓人崇拜的五體投地 <(_ _)> 07/17 14:58
23F:→ Eventis:只是自紓己見,而且有一大部份是以前修陳志龍教授的課時,從 07/17 19:16
24F:→ Eventis:他對脫逃罪的法益批評脫胎而來,我很懷念那個沒有國家法益 07/17 19:21
25F:→ Eventis:與社會法益的教室. 07/17 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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