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uoe7523 (向天借帳號)
看板LAW
標題[問題] 突然想到的冤獄問題
時間Fri Jul 16 22:06:03 2010
我想請問一下
假如一個人被判殺人罪 但是是被冤枉的
如果他逃獄
事後發現他是冤獄 他沒有殺人 是被冤枉的
請問那他逃獄這部份還有罪嗎? 事情有前因後果 如果沒有這冤獄就不會逃獄
但沒有等司法還清白就逃獄 感覺也好像有錯
到底這樣會不會有罪責呢?
另外 假如是送到刑場槍決途中
他為了自己生命 脫逃 但事後證明他是清白的
這樣算不算為了生命權所做的自救行為
之後算不算有罪責呢?
另外如果他在槍決前脫逃途中 誤傷了護送官
可是是為了自身生命安全 聽說生命權有被侵害到時 一些行為是可以被原諒的
那這樣會不會有傷害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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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三井手上有球,誰都守不住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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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4.126.60
※ 編輯: suoe7523 來自: 114.34.126.60 (07/16 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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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uoe7523 來自: 114.34.126.60 (07/16 22:13)
1F:推 Erosin:刑161,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為本罪之構成要件 07/16 22:18
2F:→ Erosin:這跟是否冤獄應該無涉,仍會構成本罪 07/16 22:19
3F:→ suoe7523:那第二點呢 槍決途中? 07/16 22:20
4F:→ Erosin:至如果是執行槍決之際脫逃者,似可認期待可能性,阻卻罪責 07/16 22:21
5F:→ Erosin: 欠缺 07/16 22:22
6F:推 lagxp:你該不會是在看越獄風雲啊XD 07/16 22:33
7F:→ Eventis:為什麼同樣是不白之冤,受槍決脫逃就是欠缺期待可能性,受監 07/16 23:03
8F:→ Eventis:禁脫逃就是有期待可能性? 07/16 23:03
9F:→ Erosin:程度輕重之差異吧 尤其是王部長還沒下台的時候 XD 07/16 23:13
10F:→ Erosin:或有可能主張緊急避難阻卻? 07/16 23:13
11F:→ Eventis:期待行為人期待冤枉他的司法還他清白自由,本身就是一種自 07/16 23:15
12F:→ Eventis:相矛盾的期待,這期待因刑罰的執行陷於徹底的絕望只是更進 07/16 23:16
13F:→ Eventis:一步強化其動機.脫逃罪的禁止規範本身就是值得懷疑的,特別 07/16 23:17
14F:→ Eventis:是161I的和平脫逃,設想,當行為人陷於不白之冤,公務員因重 07/16 23:17
15F:→ Eventis:大過失,牢門大開,請問行為人,走或不走? 07/16 23:18
16F:→ Eventis:故而熊貓各罪及此節便提及行為人基於各種原因,圖獲自由,乃 07/16 23:19
17F:→ Eventis:人之常情,故亦有相當立法例本於法不強人所難之理,並不設此 07/16 23:19
18F:→ Eventis:規範. 國家的"權威",或司法的"威信",是不是一種實在的,禁 07/16 23:20
19F:→ Eventis:得起檢驗的法益? 如果考慮到國家是後於人而存在的組織,這 07/16 23:21
20F:→ Eventis:個問題真的絕對嗎? 07/16 23:21
21F:推 xysati:我想問..那可以主張緊急避難嗎 @@? 07/16 23:22
22F:→ Eventis:或者,只是另一種,帝王式的,父家長式的,支配統治心態使然? 07/16 23:22
23F:→ Eventis:個人的意見是不可能主張緊急避難,因為脫逃罪成立的前提是 07/16 23:28
24F:→ Eventis:要"依法逮捕、拘禁",這個本來就是個人權利的限制,在不法的 07/16 23:29
25F:→ Eventis:層次應該不能認為這時候有法益受到緊急危難. 07/16 23:30
26F:推 Erosin:恩,161的立法正當性是有疑問的,尤其是與165作對比 07/16 23:34
27F:→ Erosin:165以湮滅「他人案件之證據」為要件,理由是期待可能性 07/16 23:35
28F:→ Erosin:反思161,卻又懲罰脫逃行為。那本題E大覺得兩例都會成罪? 07/16 23:36
29F:→ Eventis:161I往入罪論我會良心不安的:) 07/17 00:03
30F:推 Beijingman:電影刺激1995的梗? 07/17 00:09
31F:→ mingway:電影版天龍特攻隊?! 07/17 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