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spaul (neins)
看板LAW
標題[問題] 大樓管理費的催討
時間Tue Jul 13 00:56:48 2010
小弟住的大樓管委會決議欠2期管理費的住戶
將公開住戶門牌與姓名
這就有疑問
正常應該先通知然後再丟催繳信 接著存證信與支付命令
現在不走正常法律程序 管委會自行公開住戶姓名
是否違反
民法第195條的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
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我找了好久都找不到類似的法院判決..
能否請大家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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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找到一些資料 只有說北大某社區
也是因此興訴
法官認為有法律依據可以循法律途徑追討欠繳管理費,
公佈住戶姓名在公開場所是侵犯當事人隱私權;
該住戶托詞受到騷擾求償50萬,法官以沒有具體事證證明受到騷擾,
附帶民事賠償部份駁回,但要求管委會登報3天公開向住戶道歉,
那個事件基本上雙方都沒好處。
但是就是找不到判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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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43.30.28
※ 編輯: uspaul 來自: 220.143.30.28 (07/13 00:57)
※ 編輯: uspaul 來自: 220.143.30.28 (07/13 00:57)
1F:推 hoboks:管委會這樣做未必會有侵權的問題 07/13 01:29
※ 編輯: uspaul 來自: 220.143.30.28 (07/13 02:48)
2F:→ phantomli:h大,我倒是認為隱私權一定會被侵犯到(無正當權源公開) 07/13 09:45
3F:→ phantomli:欠費另有民事途徑可資依循。但同時,我也不認為隱私權被 07/13 09:46
4F:→ phantomli:侵害之住戶得請求賠償(損害無法證明)登報道歉倒是不錯~ 07/13 09:46
5F:推 enterpirse:登報道歉文:致XX社區XXX先生,在下是XX社區管委會主委 07/13 14:27
6F:→ enterpirse:XX年XX月因您的管理費用未繳清,而在下卻將您的大名放 07/13 14:27
7F:→ enterpirse:在電梯上,實屬不應該,在下深切反省,就算XXX先生您積 07/13 14:28
8F:→ enterpirse:欠很多個月的管理費,我也不該用這種方式去催討,請您 07/13 14:28
9F:→ enterpirse:原諒我。(如果我是主委,公告道歉,不是弄得全國皆知) 07/13 14:29
10F:→ phantomli:哈哈,我倒是沒想到可以這麼寫~但這樣不就又再侵害隱私 07/13 15:12
11F:→ phantomli:權了嗎?(再來告一次?) 07/13 15:12
12F:→ enterpirse:科科~~可是如果不這麼寫,道歉信怎麼可以沒有受文對象 07/13 17:10
13F:→ phantomli:E大,明明就可以簡單寫:「因侵害XXX之隱私權特登報道歉 07/13 18:12
14F:→ phantomli:OOO管委會」,只是願意不願意的問題(會奇檬子不爽)。 07/13 1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