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spaul (neins)
看板LAW
标题[问题] 大楼管理费的催讨
时间Tue Jul 13 00:56:48 2010
小弟住的大楼管委会决议欠2期管理费的住户
将公开住户门牌与姓名
这就有疑问
正常应该先通知然後再丢催缴信 接着存证信与支付命令
现在不走正常法律程序 管委会自行公开住户姓名
是否违反
民法第195条的规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
人格法益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
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
我找了好久都找不到类似的法院判决..
能否请大家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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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找到一些资料 只有说北大某社区
也是因此兴诉
法官认为有法律依据可以循法律途径追讨欠缴管理费,
公布住户姓名在公开场所是侵犯当事人隐私权;
该住户托词受到骚扰求偿50万,法官以没有具体事证证明受到骚扰,
附带民事赔偿部份驳回,但要求管委会登报3天公开向住户道歉,
那个事件基本上双方都没好处。
但是就是找不到判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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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43.30.28
※ 编辑: uspaul 来自: 220.143.30.28 (07/13 00:57)
※ 编辑: uspaul 来自: 220.143.30.28 (07/13 00:57)
1F:推 hoboks:管委会这样做未必会有侵权的问题 07/13 01:29
※ 编辑: uspaul 来自: 220.143.30.28 (07/13 02:48)
2F:→ phantomli:h大,我倒是认为隐私权一定会被侵犯到(无正当权源公开) 07/13 09:45
3F:→ phantomli:欠费另有民事途径可资依循。但同时,我也不认为隐私权被 07/13 09:46
4F:→ phantomli:侵害之住户得请求赔偿(损害无法证明)登报道歉倒是不错~ 07/13 09:46
5F:推 enterpirse:登报道歉文:致XX社区XXX先生,在下是XX社区管委会主委 07/13 14:27
6F:→ enterpirse:XX年XX月因您的管理费用未缴清,而在下却将您的大名放 07/13 14:27
7F:→ enterpirse:在电梯上,实属不应该,在下深切反省,就算XXX先生您积 07/13 14:28
8F:→ enterpirse:欠很多个月的管理费,我也不该用这种方式去催讨,请您 07/13 14:28
9F:→ enterpirse:原谅我。(如果我是主委,公告道歉,不是弄得全国皆知) 07/13 14:29
10F:→ phantomli:哈哈,我倒是没想到可以这麽写~但这样不就又再侵害隐私 07/13 15:12
11F:→ phantomli:权了吗?(再来告一次?) 07/13 15:12
12F:→ enterpirse:科科~~可是如果不这麽写,道歉信怎麽可以没有受文对象 07/13 17:10
13F:→ phantomli:E大,明明就可以简单写:「因侵害XXX之隐私权特登报道歉 07/13 18:12
14F:→ phantomli:OOO管委会」,只是愿意不愿意的问题(会奇檬子不爽)。 07/13 1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