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ven0213 (哇哈哈)
看板LAW
標題[問題] 關於普通侵占和業務侵占
時間Mon Jul 12 23:20:21 2010
恩.想請教版上的大大們
在一本書上看到一個問題如下:
倉管人員甲,與不具此特定關係之人乙,利用甲值班時,共同搬走倉庫物品.
該書給了四個答案,但有一個看不懂.
若乙有"持有"關係,無"業務"關係,....適用
刑31第二項,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故成立 刑335-1
所以我想請問的是...答案中的
"無特定關係之人"是指乙是否具"持有"關係嗎
ps.因為其它的選項都是以 刑31-1項,以正犯論 成立刑336-2
或是以共同正犯論 成立刑336-2
感謝撥空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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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4.70.76
1F:推 hoboks:該書應該是以雙重身分犯來解 特定關係指業務關係 係罪責身 07/12 23:23
2F:→ hoboks:份 07/12 2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