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ven0213 (哇哈哈)
看板LAW
标题[问题] 关於普通侵占和业务侵占
时间Mon Jul 12 23:20:21 2010
恩.想请教版上的大大们
在一本书上看到一个问题如下:
仓管人员甲,与不具此特定关系之人乙,利用甲值班时,共同搬走仓库物品.
该书给了四个答案,但有一个看不懂.
若乙有"持有"关系,无"业务"关系,....适用
刑31第二项,无特定关系之人,科以通常之刑,故成立 刑335-1
所以我想请问的是...答案中的
"无特定关系之人"是指乙是否具"持有"关系吗
ps.因为其它的选项都是以 刑31-1项,以正犯论 成立刑336-2
或是以共同正犯论 成立刑336-2
感谢拨空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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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24.70.76
1F:推 hoboks:该书应该是以双重身分犯来解 特定关系指业务关系 系罪责身 07/12 23:23
2F:→ hoboks:份 07/12 2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