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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黃腔觸犯性騷擾防治法。但我不是問這部法律。 因為若比較刑法上對猥褻的實務見解:使人羞惡、引起、滿足性慾等等內涵要件.... 好像開黃腔的行為在一一核對之下,也構成。 所以邏輯上,首先可以得到一個小結論:開黃腔算是猥褻囉? 而開黃腔的行為(「講」出黃腔內容的行為)就是猥褻行為.... 接著再推論下去:而行為人若違反被害者不想聽黃色笑話的意願,對她開黃腔, 所以行為人講黃色笑話的行為,該當刑法224,最重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囉? 好像非常合乎邏輯。指的是合乎最高法院決議的一致邏輯。如果該院尚有邏輯可言的話。 PS:趁機襲胸則「所幸」由較低刑度的特別法:性騷法所「解救」。優先適用性騷法定罪 。但黃腔反而沒有這麼幸運。那麼回歸刑法224。而224就依照最高法院決議的邏輯來判了 。 PS:因為聽到鹹濕的黃腔,被害人整個身體從肌肉到神經的平靜被影響、性慾被挑動, 從新時代的女權觀點,當然也屬於性自主決定權受到侵犯,不是嗎? 其實上述觀點不是不能接受,所以重點就在於224若不要決議成「任何」(包含不強制的) 行為都該當,其實沒啥後遺症。但系爭決議出爐後,問題就大了(但這也是對「有邏輯可 言」者而言;對沒邏輯者而言,則反正不管邏輯,臨時覺得想適用就適用、不適用就不適 用,所以在早年的「親臉頰算國際禮儀還是猥褻」的新聞事件中,一些刑法研討會上,一 些刑法學者竟然說偷親臉頰算強制猥褻;公然親吻則不算公然猥褻:因為反正「猥褻」的 認定不一樣。講難聽點,簡直是只為既定情緒立場硬拗的學術淪喪鬼扯!)。 PS:如果其中一方不想接受對方的「禮儀」還硬塞給他「此一禮儀」,當然違反強制罪。 法律的邏輯向來清楚得很。但禮儀在「概念本身」終究是禮儀,不會轉換成「猥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31.75
1F:→ phantomli:原PO應該這麼想:開黃腔會違反他人之"性自主決定權"嗎? 07/12 14:17
2F:→ phantomli:對於性話題之感覺不舒服跟自我性自主決定被壓制不同~ 07/12 14:17
3F:→ Eventis:性騷擾與猥褻不是很好區分............我不會......>.<~~~ 07/12 21:49
4F:→ Eventis:但是實務上對於猥褻行為的性關聯性要高到一定程度,如27上 07/12 21:56
5F:→ Eventis:558:"茍其行為在客觀上尚不能遽認為基於色慾之一種動作, 07/12 21:56
6F:→ Eventis:即不得謂係猥褻行為",及很老的最高法院17年度決議(一):"猥 07/12 21:58
7F:→ Eventis:褻云者,其行為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 07/12 21:59
8F:→ Eventis:足自己性慾之謂" 07/12 21:59
9F:→ Eventis:特別在性騷擾防治法立法通過將與性或性別有關,但程度上較 07/12 22:00
10F:→ Eventis:輕微的冒犯行為納入規範,且對於強制猥褻所謂強制依97年第5 07/12 22:02
11F:→ Eventis:次刑庭會議決議(一),將之依修法意旨寬認一切違反被害人意 07/12 22:04
12F:→ Eventis:願,妨害被害人意思自由之手段皆包括在內,此種猥褻行為在本 07/12 22:04
13F:→ Eventis:質上與性騷擾的量差上的區分就更形重要. 07/12 22:05
14F:→ phantomli:E大,其實那個97年第5次刑庭會議決議(一)被學界罵得很慘 07/12 23:26
15F:推 ChrisBear:刑法上的猥褻,實務見解(最高法院17年第1次決議)認 07/13 00:00
16F:→ ChrisBear:為係指行為人之行為客觀上挑起他人之性慾,主觀上滿足自 07/13 00:01
17F:→ ChrisBear:己之性慾而言。 07/13 00:01
18F:→ ChrisBear:當然學說認為該見解在224條的時候不適當,而認為應 07/13 00:01
19F:→ ChrisBear:解釋成被害人之性自主意願及身體控制權有沒有受侵害為主 07/13 00:02
20F:→ ChrisBear:97年第五次決議採甲說是因為當年婦女團體在背後施壓 07/13 00:03
21F:→ Eventis:慘歸慘,人家最高法院捏............(遠目)........... 07/13 03:20
22F:→ Eventis:何況引出那號是想進一步處理性侵害/猥褻/性騷擾,背後核心 07/13 03:22
23F:→ Eventis:的那個性自主價值是一致的,但是在冒犯/侵害的態樣程度,有 07/13 03:22
24F:→ Eventis:量差層升的不同,既然現行法對此有所區分(如襲臀/揉臀/入臀 07/13 03:24
25F:→ Eventis:.....<---可能引喻失意:p,就分別在性騷擾防治25,刑224,刑 07/13 03:25
26F:→ Eventis:221各自安家),解釋時也應該考慮到這種量差,自高至低給予妥 07/13 03:26
27F:→ Eventis:適的評價. 07/13 03:27
28F:→ Eventis:然後再加一個盯臀(性騷擾20(?),單純行政罰) 07/13 03:36
29F:→ dormg:不可否認,講鹹濕黃腔確定能挑起與滿足較為好色者的性慾,邏輯 07/13 08:15
30F:→ dormg:上當然應該當猥褻,加上違反被害人意願;該當224自係合乎邏輯~ 07/13 08:17
31F:→ dormg:最高法院系爭決議揭示的邏輯即是如此~這還是假定該院腦袋尚 07/13 08:19
32F:→ dormg:有邏輯而言~但台灣確有部分人理盲,不依一致邏輯反隨性亂立論 07/13 08:21
33F:→ dormg:等到被質疑說怎麼這時不適用?只會跳針說:啊反正這時不應適用 07/13 08:23
34F:→ dormg:拿去質疑那些贊同違反意願的"任何"猥褻行為都合224的人剛好! 07/13 08:24
35F:→ dormg:ps.我將"趁機襲胸"行為則因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優先適用性騷法 07/13 08:30
36F:→ dormg:但依最高院決議;開黃腔則當然該當224,那就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 07/13 08:31
37F:→ dormg:因黃腔反未能像"趁機摸胸"般可被較低刑度的性騷法優先"解救" 07/13 08:36
※ 編輯: dormg 來自: 140.112.231.75 (07/13 08:53)
38F:推 hoboks:強制猥褻依實務見解必須要接觸身體 所以黃腔不該當 07/13 13:31
39F:推 hoboks:#1BKQWOaX 這篇文章討論過 07/13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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