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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黄腔触犯性骚扰防治法。但我不是问这部法律。 因为若比较刑法上对猥亵的实务见解:使人羞恶、引起、满足性慾等等内涵要件.... 好像开黄腔的行为在一一核对之下,也构成。 所以逻辑上,首先可以得到一个小结论:开黄腔算是猥亵罗? 而开黄腔的行为(「讲」出黄腔内容的行为)就是猥亵行为.... 接着再推论下去:而行为人若违反被害者不想听黄色笑话的意愿,对她开黄腔, 所以行为人讲黄色笑话的行为,该当刑法224,最重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罗? 好像非常合乎逻辑。指的是合乎最高法院决议的一致逻辑。如果该院尚有逻辑可言的话。 PS:趁机袭胸则「所幸」由较低刑度的特别法:性骚法所「解救」。优先适用性骚法定罪 。但黄腔反而没有这麽幸运。那麽回归刑法224。而224就依照最高法院决议的逻辑来判了 。 PS:因为听到咸湿的黄腔,被害人整个身体从肌肉到神经的平静被影响、性慾被挑动, 从新时代的女权观点,当然也属於性自主决定权受到侵犯,不是吗? 其实上述观点不是不能接受,所以重点就在於224若不要决议成「任何」(包含不强制的) 行为都该当,其实没啥後遗症。但系争决议出炉後,问题就大了(但这也是对「有逻辑可 言」者而言;对没逻辑者而言,则反正不管逻辑,临时觉得想适用就适用、不适用就不适 用,所以在早年的「亲脸颊算国际礼仪还是猥亵」的新闻事件中,一些刑法研讨会上,一 些刑法学者竟然说偷亲脸颊算强制猥亵;公然亲吻则不算公然猥亵:因为反正「猥亵」的 认定不一样。讲难听点,简直是只为既定情绪立场硬拗的学术沦丧鬼扯!)。 PS:如果其中一方不想接受对方的「礼仪」还硬塞给他「此一礼仪」,当然违反强制罪。 法律的逻辑向来清楚得很。但礼仪在「概念本身」终究是礼仪,不会转换成「猥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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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31.75
1F:→ phantomli:原PO应该这麽想:开黄腔会违反他人之"性自主决定权"吗? 07/12 14:17
2F:→ phantomli:对於性话题之感觉不舒服跟自我性自主决定被压制不同~ 07/12 14:17
3F:→ Eventis:性骚扰与猥亵不是很好区分............我不会......>.<~~~ 07/12 21:49
4F:→ Eventis:但是实务上对於猥亵行为的性关联性要高到一定程度,如27上 07/12 21:56
5F:→ Eventis:558:"苟其行为在客观上尚不能遽认为基於色慾之一种动作, 07/12 21:56
6F:→ Eventis:即不得谓系猥亵行为",及很老的最高法院17年度决议(一):"猥 07/12 21:58
7F:→ Eventis:亵云者,其行为在客观上足以诱起他人性慾,在主观上足以满 07/12 21:59
8F:→ Eventis:足自己性慾之谓" 07/12 21:59
9F:→ Eventis:特别在性骚扰防治法立法通过将与性或性别有关,但程度上较 07/12 22:00
10F:→ Eventis:轻微的冒犯行为纳入规范,且对於强制猥亵所谓强制依97年第5 07/12 22:02
11F:→ Eventis:次刑庭会议决议(一),将之依修法意旨宽认一切违反被害人意 07/12 22:04
12F:→ Eventis:愿,妨害被害人意思自由之手段皆包括在内,此种猥亵行为在本 07/12 22:04
13F:→ Eventis:质上与性骚扰的量差上的区分就更形重要. 07/12 22:05
14F:→ phantomli:E大,其实那个97年第5次刑庭会议决议(一)被学界骂得很惨 07/12 23:26
15F:推 ChrisBear:刑法上的猥亵,实务见解(最高法院17年第1次决议)认 07/13 00:00
16F:→ ChrisBear:为系指行为人之行为客观上挑起他人之性慾,主观上满足自 07/13 00:01
17F:→ ChrisBear:己之性慾而言。 07/13 00:01
18F:→ ChrisBear:当然学说认为该见解在224条的时候不适当,而认为应 07/13 00:01
19F:→ ChrisBear:解释成被害人之性自主意愿及身体控制权有没有受侵害为主 07/13 00:02
20F:→ ChrisBear:97年第五次决议采甲说是因为当年妇女团体在背後施压 07/13 00:03
21F:→ Eventis:惨归惨,人家最高法院捏............(远目)........... 07/13 03:20
22F:→ Eventis:何况引出那号是想进一步处理性侵害/猥亵/性骚扰,背後核心 07/13 03:22
23F:→ Eventis:的那个性自主价值是一致的,但是在冒犯/侵害的态样程度,有 07/13 03:22
24F:→ Eventis:量差层升的不同,既然现行法对此有所区分(如袭臀/揉臀/入臀 07/13 03:24
25F:→ Eventis:.....<---可能引喻失意:p,就分别在性骚扰防治25,刑224,刑 07/13 03:25
26F:→ Eventis:221各自安家),解释时也应该考虑到这种量差,自高至低给予妥 07/13 03:26
27F:→ Eventis:适的评价. 07/13 03:27
28F:→ Eventis:然後再加一个盯臀(性骚扰20(?),单纯行政罚) 07/13 03:36
29F:→ dormg:不可否认,讲咸湿黄腔确定能挑起与满足较为好色者的性慾,逻辑 07/13 08:15
30F:→ dormg:上当然应该当猥亵,加上违反被害人意愿;该当224自系合乎逻辑~ 07/13 08:17
31F:→ dormg:最高法院系争决议揭示的逻辑即是如此~这还是假定该院脑袋尚 07/13 08:19
32F:→ dormg:有逻辑而言~但台湾确有部分人理盲,不依一致逻辑反随性乱立论 07/13 08:21
33F:→ dormg:等到被质疑说怎麽这时不适用?只会跳针说:啊反正这时不应适用 07/13 08:23
34F:→ dormg:拿去质疑那些赞同违反意愿的"任何"猥亵行为都合224的人刚好! 07/13 08:24
35F:→ dormg:ps.我将"趁机袭胸"行为则因特别法优於普通法,优先适用性骚法 07/13 08:30
36F:→ dormg:但依最高院决议;开黄腔则当然该当224,那就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 07/13 08:31
37F:→ dormg:因黄腔反未能像"趁机摸胸"般可被较低刑度的性骚法优先"解救" 07/13 08:36
※ 编辑: dormg 来自: 140.112.231.75 (07/13 08:53)
38F:推 hoboks:强制猥亵依实务见解必须要接触身体 所以黄腔不该当 07/13 13:31
39F:推 hoboks:#1BKQWOaX 这篇文章讨论过 07/13 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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