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wanderer (water)
看板LAW
標題[問題] 兒少條例中裁定安置中途學校
時間Sun Jul 11 16:01:57 2010
今天看到報紙上的一則新聞
有一位16歲的少女因從事性交易被認定有再犯之虞
裁定安置於中途學校兩年
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應由少年法庭審理此等案件
由少年法庭法官依兒少條例下進行安置與否之裁定
可是報紙上的內容卻是說由司法事務官進行安置裁定
想請問的是司法事務官現在連少年法庭的裁判都可以執行了嗎
不是應該由少年法庭之法官來裁定,怎麼會由司事官裁定呢?
在法組裡面的規定,司事官也沒有得審理少年事件
是有其他法律授權司事官審理嗎?
還是放大絕..... 報紙寫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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