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wanderer (water)
看板LAW
标题[问题] 儿少条例中裁定安置中途学校
时间Sun Jul 11 16:01:57 2010
今天看到报纸上的一则新闻
有一位16岁的少女因从事性交易被认定有再犯之虞
裁定安置於中途学校两年
依照少年事件处理法应由少年法庭审理此等案件
由少年法庭法官依儿少条例下进行安置与否之裁定
可是报纸上的内容却是说由司法事务官进行安置裁定
想请问的是司法事务官现在连少年法庭的裁判都可以执行了吗
不是应该由少年法庭之法官来裁定,怎麽会由司事官裁定呢?
在法组里面的规定,司事官也没有得审理少年事件
是有其他法律授权司事官审理吗?
还是放大绝..... 报纸写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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