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monwhk (Damon)
看板LAW
標題Re: [問題] 民訴假執行相關問題???
時間Sun Jul 11 12:18:58 2010
一、應該是457條第2項吧。
二、第457條第2項是規定:「前項宣告假執行,如有必要,亦得以職權為之。」
既規定「得以職權為之」,就代表是否為假執行宣告,是法院的職權。
與第1項比較,第1項是當事人已聲請法院宣告假執行,
所以第2項應該就是規範當事人未聲請假執行的情形,
一般而言,在當事人未聲請假執行的情形下,法院是不用宣告假執行的
在此情形下,法院未宣告假執行,應被認為法院無意宣告假執行,
所以,在此種情形下,當事人不得聲請補充判決。
三、至於第391條之規定,其目的是要使被告不致因假執行而受有損害。
如果法院在被告已提出釋明後,仍然宣告假執行,
就可被認定被告第391條之主張並不被採,
若法院於理由欄內未說明被告釋明何以不採的理由,
應該是判決不備理由的問題,所以應該透過上訴的程序加以救濟,
而不是聲請補充判決。
另外一個理由是如果這時可聲請補充判決,並且法院認為被告釋明有理,
就必須撤銷原來的假執行宣告,那無異已更動主文,原審法院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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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SCDAN:感謝解答 07/11 1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