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monwhk (Damon)
看板LAW
标题Re: [问题] 民诉假执行相关问题???
时间Sun Jul 11 12:18:58 2010
一、应该是457条第2项吧。
二、第457条第2项是规定:「前项宣告假执行,如有必要,亦得以职权为之。」
既规定「得以职权为之」,就代表是否为假执行宣告,是法院的职权。
与第1项比较,第1项是当事人已声请法院宣告假执行,
所以第2项应该就是规范当事人未声请假执行的情形,
一般而言,在当事人未声请假执行的情形下,法院是不用宣告假执行的
在此情形下,法院未宣告假执行,应被认为法院无意宣告假执行,
所以,在此种情形下,当事人不得声请补充判决。
三、至於第391条之规定,其目的是要使被告不致因假执行而受有损害。
如果法院在被告已提出释明後,仍然宣告假执行,
就可被认定被告第391条之主张并不被采,
若法院於理由栏内未说明被告释明何以不采的理由,
应该是判决不备理由的问题,所以应该透过上诉的程序加以救济,
而不是声请补充判决。
另外一个理由是如果这时可声请补充判决,并且法院认为被告释明有理,
就必须撤销原来的假执行宣告,那无异已更动主文,原审法院不得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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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SCDAN:感谢解答 07/11 1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