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hantomli ( 御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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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請問] 少年犯罪一問
時間Fri Jul 9 10:29:19 2010
※ 引述《crocus (馬歇爾‧D‧提奇)》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PttLifeLaw 看板 #1CDSqGtK ]
: 作者: crocus (馬歇爾‧D‧提奇) 看板: PttLifeLaw
: 標題: [請問] 少年犯
: 時間: Thu Jul 8 21:05:18 2010
: 假設今天有二個少年(17歲),街上隨機擄人強暴(多人受害),加上有錄影的習慣
: 有一天抓到一個14歲少女A,結果在下藥的時候沒注意結果造成對方死亡,最後棄屍
: 1. 加害人跟受害人的年齡是看實歲還是虛歲?
實歲。
: 2. 少年他們算未遂犯嗎(就強暴這個行為)?
刑法222條第1項第1、4款未遂,但有同法第226條之加重結果適用。
: 3. 他們棄屍的方式會影響判決的輕重嗎?
屬刑法第57條(犯後態度)之科刑審酌事由。
: 4. 由於是少年犯所以有減刑,那是依照刑法63條的規定嗎?還是少年相關法條
: 有提及?
不知道書中所謂「減刑」之理由,但刑法第57條即可綜合判斷刑度輕重。
少年事件處理法,有對少年刑事訴追之門檻(第27條),但無純因屬
「少年身份」而須減輕刑度之規定。回歸刑法第18條第2項(得減)。
依法得酌減之規定只有:刑法第59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74條(但本案因屬
刑法第226條之重罪,難認有其適用。)
另刑法第63條是對少年之處刑限制(不得論處極刑)。且所犯之刑法第226條
為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少年事件處理法第79條緩刑放寬之適用。
: 5. 最重可以判多少年?可以連續關幾年(就是指到假釋前)?
: 本件若依刑法第226條判決確定,其刑期為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
(若無加重事由,有期徒刑上限為十五年,刑法第33條)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1條有期徒刑逾執行期三分之一後,得予假釋。
(實際期間依判決主文所定刑期計算)
: 6. 台灣有類似日本的裁判員的制度嗎?
無。
: 7. 假設少女A的父親殺了其中一個兇手,可以算義憤殺人嗎?
: 可能會被判幾年的刑期?
刑法第273條須「當場」激於義憤,始有適用。(37年院解字第3916號)
A的父親所犯為刑法第271條,若被殺死之兇手死亡時為少年,並有依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70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罪,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之適用。
刑法第271之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死刑及無期
徒刑不得再加重。
以上,請參考~(若有錯漏,請各位先進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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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69.124.16
※ 編輯: phantomli 來自: 210.69.124.16 (07/09 11:50)
1F:推 rhchao:僅就第二點提出疑問:行為僅至下藥為何可即論為強制性交之 07/09 17:03
2F:→ rhchao:未遂行為?過往犯罪紀錄?若本案未成年人另有強盜前科,是 07/09 17:04
3F:→ rhchao:否應論為強盜甚或強盜強制性交? 07/09 17:04
4F:→ rhchao:強盜或強制性交未遂 07/09 17:05
5F:→ rhchao:又錯= =,強盜未遂或強盜強制性交未遂 07/09 17:06
6F:→ phantomli:222之著手,是就強制性交與加重之構成要件要素,綜合行 07/09 20:28
7F:→ phantomli:為人之主觀予以判斷。在施用藥劑這款,一般認為,其強制 07/09 20:29
8F:→ phantomli:手段係以藥劑為之,於以強制性交之意思,施用藥劑時,即 07/09 20:30
9F:→ phantomli:為本罪之著手。(跟他的前科無關,您誤會了~) 07/09 20:31
10F:→ phantomli:(當然,您也可以認為施用藥劑時,沒有強制性交之意思。 07/09 20:32
11F:→ phantomli:但這就是題目解釋、事實認定的範疇,見仁見智~) 07/09 20:33
12F:→ phantomli:另基礎行為未遂,但加重結果發生,仍可論以加重結果犯。 07/09 20:34
13F:→ phantomli:(32上1206例可參。) 07/09 20:34
14F:推 rhchao:個人是想提出在行為類型定性時即加入行為人主觀的危險性 07/09 20:48
15F:→ rhchao:如本題在行為外觀僅有"下藥"的情況下,為何可立即認定其為 07/09 20:49
16F:→ rhchao:強制性交之強制行為?(在題目條件如此稀少的情形下) 07/09 20:50
17F:推 rhchao:如果不把本題當成單純題目,而當成真實案例,就會發現在這 07/09 20:53
18F:→ rhchao:種情形下很容易就會將犯罪前科納入考慮,而這恐怕是刑法學 07/09 20:55
19F:→ rhchao:不願見到的現象 07/09 20:56
20F:→ rhchao:就本案而言,如行為人抗辯僅是欲拍被害人裸照? 07/09 20:59
21F:→ rhchao:個人以為本案僅應論以強制罪&過失致死想像競合,當然,視 07/09 21:00
22F:→ rhchao:藥劑種類或有傷害致死之可能。 07/09 21:02
23F:推 crocus:r大...我題目沒提及他們有強暴後錄影的情況...抱歉嘿... 07/09 21:32
24F:→ crocus:我回給P大的信有提到這點...(這是他們第14次犯罪) 07/09 21:32
25F:推 rhchao:歹勢啦,我只是藉題發揮一下客觀說的看法。我知道題目真正 07/09 23:35
26F:→ rhchao:就是設定本案確是強制性交,只是正好題目給的條件(個人認 07/09 23:37
27F:→ rhchao:為)不太夠,無法將本此下藥當然認為是與前數次犯罪同一之手 07/09 23:38
28F:→ rhchao:法,進而可肯認確屬強制性交行為之一部。 07/09 2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