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hantomli ( 御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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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请问] 少年犯罪一问
时间Fri Jul 9 10:29:19 2010
※ 引述《crocus (马歇尔‧D‧提奇)》之铭言:
: ※ [本文转录自 PttLifeLaw 看板 #1CDSqGtK ]
: 作者: crocus (马歇尔‧D‧提奇) 看板: PttLifeLaw
: 标题: [请问] 少年犯
: 时间: Thu Jul 8 21:05:18 2010
: 假设今天有二个少年(17岁),街上随机掳人强暴(多人受害),加上有录影的习惯
: 有一天抓到一个14岁少女A,结果在下药的时候没注意结果造成对方死亡,最後弃屍
: 1. 加害人跟受害人的年龄是看实岁还是虚岁?
实岁。
: 2. 少年他们算未遂犯吗(就强暴这个行为)?
刑法222条第1项第1、4款未遂,但有同法第226条之加重结果适用。
: 3. 他们弃屍的方式会影响判决的轻重吗?
属刑法第57条(犯後态度)之科刑审酌事由。
: 4. 由於是少年犯所以有减刑,那是依照刑法63条的规定吗?还是少年相关法条
: 有提及?
不知道书中所谓「减刑」之理由,但刑法第57条即可综合判断刑度轻重。
少年事件处理法,有对少年刑事诉追之门槛(第27条),但无纯因属
「少年身份」而须减轻刑度之规定。回归刑法第18条第2项(得减)。
依法得酌减之规定只有:刑法第59条、少年事件处理法第74条(但本案因属
刑法第226条之重罪,难认有其适用。)
另刑法第63条是对少年之处刑限制(不得论处极刑)。且所犯之刑法第226条
为最轻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少年事件处理法第79条缓刑放宽之适用。
: 5. 最重可以判多少年?可以连续关几年(就是指到假释前)?
: 本件若依刑法第226条判决确定,其刑期为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
(若无加重事由,有期徒刑上限为十五年,刑法第33条)
依少年事件处理法第81条有期徒刑逾执行期三分之一後,得予假释。
(实际期间依判决主文所定刑期计算)
: 6. 台湾有类似日本的裁判员的制度吗?
无。
: 7. 假设少女A的父亲杀了其中一个凶手,可以算义愤杀人吗?
: 可能会被判几年的刑期?
刑法第273条须「当场」激於义愤,始有适用。(37年院解字第3916号)
A的父亲所犯为刑法第271条,若被杀死之凶手死亡时为少年,并有依
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70条,成年人故意对少年犯罪,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之适用。
刑法第271之本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死刑及无期
徒刑不得再加重。
以上,请参考~(若有错漏,请各位先进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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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0.69.124.16
※ 编辑: phantomli 来自: 210.69.124.16 (07/09 11:50)
1F:推 rhchao:仅就第二点提出疑问:行为仅至下药为何可即论为强制性交之 07/09 17:03
2F:→ rhchao:未遂行为?过往犯罪纪录?若本案未成年人另有强盗前科,是 07/09 17:04
3F:→ rhchao:否应论为强盗甚或强盗强制性交? 07/09 17:04
4F:→ rhchao:强盗或强制性交未遂 07/09 17:05
5F:→ rhchao:又错= =,强盗未遂或强盗强制性交未遂 07/09 17:06
6F:→ phantomli:222之着手,是就强制性交与加重之构成要件要素,综合行 07/09 20:28
7F:→ phantomli:为人之主观予以判断。在施用药剂这款,一般认为,其强制 07/09 20:29
8F:→ phantomli:手段系以药剂为之,於以强制性交之意思,施用药剂时,即 07/09 20:30
9F:→ phantomli:为本罪之着手。(跟他的前科无关,您误会了~) 07/09 20:31
10F:→ phantomli:(当然,您也可以认为施用药剂时,没有强制性交之意思。 07/09 20:32
11F:→ phantomli:但这就是题目解释、事实认定的范畴,见仁见智~) 07/09 20:33
12F:→ phantomli:另基础行为未遂,但加重结果发生,仍可论以加重结果犯。 07/09 20:34
13F:→ phantomli:(32上1206例可参。) 07/09 20:34
14F:推 rhchao:个人是想提出在行为类型定性时即加入行为人主观的危险性 07/09 20:48
15F:→ rhchao:如本题在行为外观仅有"下药"的情况下,为何可立即认定其为 07/09 20:49
16F:→ rhchao:强制性交之强制行为?(在题目条件如此稀少的情形下) 07/09 20:50
17F:推 rhchao:如果不把本题当成单纯题目,而当成真实案例,就会发现在这 07/09 20:53
18F:→ rhchao:种情形下很容易就会将犯罪前科纳入考虑,而这恐怕是刑法学 07/09 20:55
19F:→ rhchao:不愿见到的现象 07/09 20:56
20F:→ rhchao:就本案而言,如行为人抗辩仅是欲拍被害人裸照? 07/09 20:59
21F:→ rhchao:个人以为本案仅应论以强制罪&过失致死想像竞合,当然,视 07/09 21:00
22F:→ rhchao:药剂种类或有伤害致死之可能。 07/09 21:02
23F:推 crocus:r大...我题目没提及他们有强暴後录影的情况...抱歉嘿... 07/09 21:32
24F:→ crocus:我回给P大的信有提到这点...(这是他们第14次犯罪) 07/09 21:32
25F:推 rhchao:歹势啦,我只是藉题发挥一下客观说的看法。我知道题目真正 07/09 23:35
26F:→ rhchao:就是设定本案确是强制性交,只是正好题目给的条件(个人认 07/09 23:37
27F:→ rhchao:为)不太够,无法将本此下药当然认为是与前数次犯罪同一之手 07/09 23:38
28F:→ rhchao:法,进而可肯认确属强制性交行为之一部。 07/09 2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