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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大家的推文回應 再類似一題學術及實務討論........ 案例: A和B這對夫妻吵架後.... A對B說: 我讓你打我啊 來 讓你打 我不會還手 你可以打我啦 沒關係 B就打了A一巴掌和數拳 A隨即報案 開立驗傷單(輕微挫傷) 後對B提告普通傷害罪 但B於法庭上提出 A對B說可以打A 的錄影證據 問題: 想請問這事件於實務上的判決為何? 拙見同上一篇: 成立超法規阻卻違法 B無罪 理由: 此為容許承諾之法益 亦為有效之承諾 而此承諾於行為前發出 行為時仍有效 寫答案我會寫的較詳細客觀 不會像上面那麼隨便 只是想看看各位的高見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1.68.48
1F:→ Eventis:同他板,形式上的承諾與構成阻卻違法的承諾,個人以為還是有 07/09 01:32
2F:→ Eventis:應該一些不同的.不過就算論不成立,也沒有到此就結束,還可 07/09 01:33
3F:→ Eventis:以接著討論錯誤.其實可以對照民法意思表示的錯誤與瑕疵,應 07/09 01:33
4F:→ Eventis:該可以體會為什麼這裡應該要考慮這一點.比如,承諾是在脅迫 07/09 01:34
5F:→ Eventis:/強制狀態下做成的,這樣能不能承認他處分法益的效果?承諾 07/09 01:35
6F:→ Eventis:是被詐欺,或對事實認知有重大錯誤,表示與意思不一致,心中 07/09 01:35
7F:→ Eventis:保留,看起來像是同意此行為的承諾,是不是一定應該被承認依 07/09 01:36
8F:→ Eventis:其外觀上的形式發生處分法益的效果@@? 07/09 01:36
9F:→ Eventis:比如,一個未取得醫師執照的密醫,故意偽稱其資格,騙取病人 07/09 01:39
10F:→ Eventis:同意後為侵入性醫療行為致傷,除涉醫療法28條未取得醫師資 07/09 01:41
11F:→ Eventis:格而執行醫療業務外,其所為行為(設為違反一般醫療常規,不 07/09 01:42
12F:→ Eventis:具實證醫療效果之"祖傳秘方")是否亦該當刑法277輕傷罪? 07/09 01:43
13F:→ Eventis: ^^^^^^醫師法Orz 07/09 01:43
14F:→ Eventis:若致重傷或致死時,行為人辯稱此係刑法282得承諾的傷害罪, 07/09 01:50
15F:→ Eventis:有理由乎? 07/09 01:50
16F:→ Eventis:回到本案例,被害人斯時之言語,是否當真具有處分法益的意思 07/09 01:51
17F:→ Eventis:?若認為沒有,即類似於民法心中保留的情形時,又該如何判斷? 07/09 01:54
18F:→ Eventis:相較於民法86條的價值取捨,刑法上是否應該考慮"交易安全" 07/09 01:55
19F:→ Eventis:或行為人的"正當(?)信賴"? 07/09 01:55
20F:→ Eventis:前面詐欺的案例比較沒有什麼疑問,參洗澡熊,刑總,pp.280以 07/09 02:02
21F:→ Eventis:下關於要件的說明及所引案例;另可參閱法律界最美麗的女老 07/09 02:02
22F:→ Eventis:師,"欺瞞病人而抽血成立傷害罪嗎?",月旦法學教室,no.80,pp 07/09 02:03
23F:→ Eventis:14-15,其分析及所引案例. 07/09 02:04
24F:→ Eventis:更有趣的設例,如果設計成夫妻玩SM遊戲,老婆扮演的是有受虐 07/09 02:13
25F:→ Eventis:狂的女僕,結果老公入戲太深,假戲真做,事後老婆不甘遍體鱗 07/09 02:14
26F:→ Eventis:傷,憤而提告,老公出示遊戲當時所拍攝之錄影帶,顯示最初老 07/09 02:15
27F:→ Eventis:婆愉快(?),挑逗(?),而又煽情(?)地炫惑他為極度激烈的傷害 07/09 02:15
28F:→ Eventis:行為之畫面(同時影片中末段,亦有老婆口含口球,滿臉珠淚,奮 07/09 02:16
29F:→ Eventis:力抵抗,呼救無門之表現),如何評價? 07/09 02:18
30F:→ Eventis:再有趣一點的話,一對青澀的男女(16up,無特殊關係),在雙方 07/09 02:27
31F:→ Eventis:家長同意的雙人出遊中,一時天雷勾動地火,做出了偷嚐禁果的 07/09 02:28
32F:→ Eventis:決定,因為雙方過往皆無性經驗,未做適當之準備,初哥之動作 07/09 02:28
33F:→ Eventis:又過於粗魯,女生一時承受不住"第一次"的衝擊,痛叫失聲,花 07/09 02:29
34F:→ Eventis:容失色,男方驚而停頓,溫言詢問,女方回憶起不完備的性知識, 07/09 02:30
35F:→ Eventis:決定體恤男方,且為忍耐,示意繼續進入;男方慾火重燃,持續抽 07/09 02:30
36F:→ Eventis:插兩回,女方再次經受不住疼痛,有意停止;惟男方此時精蟲上 07/09 02:31
37F:→ Eventis:腦,無瑕他顧,女生再次於男方抽插兩回後,高呼"不要!";男方 07/09 02:32
38F:→ Eventis:略微遲疑,但隨即小頭控制住大頭,繼續抽插一回;女方繼而大 07/09 02:32
39F:→ Eventis:力拍打,高呼"好痛,不要,我不要再繼續了!",男方一時怒慾交 07/09 02:33
40F:→ Eventis:燃,火不可止,雖一時動作有遲緩,惟因下身快感難以自制,決意 07/09 02:34
41F:→ Eventis:施用強制力將女方壓制於床上,遂行其獸慾;繼續抽插三回後, 07/09 02:35
42F:→ Eventis:女方奮力大口一咬男方之左肩,男方吃痛之下,動作與施力略有 07/09 02:36
43F:→ Eventis:停頓,女方見機不可失,翻身推開男方,躲進浴室哭泣.男方此時 07/09 02:38
44F:→ Eventis:略有清醒,思及前事,幡然悔悟,跪立於浴室門前:"對不起,都是 07/09 02:40
45F:→ Eventis:我的錯,我是禽獸,我是畜牲,你不要不理我,我一定會改."悲泣 07/09 02:41
46F:→ Eventis:的女方於內聽及此言,想起兩人情誼,心中泛起陣陣不捨,終致 07/09 02:42
47F:→ Eventis:在男方苦苦哀求中,表示宥恕之意,並與之重歸於好. 07/09 02:42
48F:→ Eventis:雙方歸家後,女方之母問及出遊之事,見其神色有異,嚴厲追問, 07/09 02:43
49F:→ Eventis:知發生上述情事,不甘女兒受此欺負,憤而向該管公署告發,試 07/09 02:43
50F:→ Eventis:問男方之行為,應如何處斷? 07/09 02:43
51F:→ Eventis:.....到天亮了回頭想自己掰的設例,發覺果然非常的"深夜時 07/09 06:10
52F:→ Eventis:段"....(遮臉).... 07/09 06:10
53F:→ Eventis:後面特別強調抽插,是在想行為數的問題,而先同意後不要,則 07/09 06:14
54F:→ Eventis:是在想法益處分後是否是終局確定的效力,還是行為人也可以 07/09 06:14
55F:→ Eventis:隨時收回.比如說,A男練了九九神功,縮陽入腹,有意炫耀,示意 07/09 06:15
56F:→ Eventis:B盡情"攻擊",不意B也是有練過地,不過一拳,就讓功力不到家 07/09 06:16
57F:→ Eventis:的A男感受到"全天下男人都能體會的劇痛",高呼"停手,快停手 07/09 06:16
58F:→ Eventis:",這時其承諾是否仍持續有效? 07/09 06:17
59F:→ Eventis:又或A男感受劇痛同時,過於驚駭與疼痛,一時竟失語講不出話, 07/09 06:18
60F:→ Eventis:A男作勢欲跑,但因劇痛延續,身體難以操控自主,肢體動作詭異 07/09 06:19
61F:→ Eventis:僅表情可見扭曲驚駭;B男雖見狀,但不解其意,仍依其囑託持續 07/09 06:20
62F:→ Eventis:攻擊數下,便又如何? 07/09 06:20
63F:推 lovedls:痾 E大的文可否另回一篇文章 好讓小的拜讀 這樣看有點吃 07/09 15:28
64F:→ lovedls:力.... 07/09 15:28
65F:→ gasara:感謝E大的意見 本也想在他板以生活實例為主來討論 無奈 07/09 17:18
66F:→ gasara:本文問題須於在他板同一篇上討論 (他板板主規定) 因此 07/09 17:19
67F:→ gasara:即在此po上一篇 不用擠在推文內的另一問題 以學術及實務 07/09 17:19
68F:→ gasara:上的觀點 來探求各方之見解 所佔板面資源 望請見諒 07/09 17:22
69F:→ gasara:那麼 不知道有無 刑15-2之適用 個人覺得會以此自招之危險 07/10 00:11
70F:→ gasara:而加以被法官判定B無罪呢? 07/10 00:12
71F:→ Eventis:與刑§15II無關. 07/10 00:32
72F:推 Erosin:個人是覺得類似民86單獨虛偽意思表示,而為他造所明知 07/10 02:57
73F:→ Erosin:而認為被害人並無處分法益之意思 因而不得阻卻違法 07/10 02:58
74F:→ Erosin:還有樓上E大的案例非常寫實,可以在月旦開專欄了其實XD 07/10 02:59
75F:→ gasara:所以刑15-2僅限於不作為犯的情形囉? 如同不撫育自己幼兒 07/10 16:50
76F:→ gasara:的不作為犯情形 但回歸此二例 個人認為爭點還是在"法益" 07/10 16:51
77F:→ gasara:上之認定 或許是依法官的自由心證來判決 當然 證據之證 07/10 16:51
78F:→ gasara:明力 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 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 07/10 16:52
79F:→ gasara:法則 而不知道判決後的釋憲有無此一類似案件? 若無 則或 07/10 16:52
80F:→ gasara:許在"實務上"的判決 應有明顯之"通說"存在才是 因此 07/10 16:53
81F:→ gasara:我才會較傾向於 以B無罪的相當因果關係推論 07/10 16:53
82F:→ Eventis:如果不能把通說,說成"自己說",就算是上天入地通通都說,於 07/10 22:03
83F:→ Eventis:你有何用? 07/10 22:03
84F:→ gasara:非也 我所指的通說 乃是問此實務判例的通說 並非自己的 07/10 23:35
85F:→ gasara:意見或想法 也就是在問 B無罪是否應為現在實務上所會形成 07/10 23:36
86F:→ gasara:的判決? 但看此一串推文 似乎也是僅只於學術論點 07/10 23:38
87F:→ gasara:我想 好比在釋憲時 大法官會有相左之意見 但亦為以多數 07/10 23:44
88F:→ gasara:決來論定 而我所提問的 也為如此 但我所知的 實務上 07/10 23:45
89F:→ gasara:此二類案件 是傾向以B無罪來論定 殊不知有無判例來推翻之? 07/10 23:47
90F:→ gasara:如有錯誤 望請指正 感謝大家的討論 07/10 23:48
91F:→ Eventis:文獻裡面都有引實際判決,就請自己繼續鑽研吧,我倒是好奇你 07/11 00:15
92F:→ Eventis:的"實務通說",人客啊,你這個確認之訴非有判決即受法律上利 07/11 00:17
93F:→ Eventis:益,這個欠缺訴之利益要直接依249條第1項裁定駁回的啊0.0" 07/11 00:18
94F:→ gasara:感謝你的意見 但我所知的確實如此 此實務通說傾向於B無罪 07/11 00:27
95F:→ gasara:之結果 至於欠缺訴之利益 此乃訴訟程序中之一部 07/11 00:28
96F:→ gasara:如有錯誤 敬請見諒 07/11 00:29
97F:→ Eventis:挑釁傷害的用57是看很多,論阻卻違法的沒翻到:) 07/11 00:34
98F:→ Eventis:至於一部,沒有一部啊,開頭聲明像給付判決,但又說已知實務 07/11 00:35
99F:→ Eventis:通說,不是單純確認而已嗎XD? 07/11 00:35
100F:→ gasara:我想我已說的很明白 就看看其他人 有無其他見解吧 07/11 00:38
101F:→ Eventis:光是輕傷不能上訴第三審就讓我翻到快抓狂了,哎,一整個完全 07/11 00:56
102F:→ Eventis:沒有整理出來的動力0.0 07/11 00:56
103F:→ Eventis:最討厭這種不得上訴第三審的犯罪類型Orz 07/11 00:59
104F:→ Eventis:把看起來像重複被引用的例稿貼一下好了,字號藏私XD,"身體 07/11 01:20
105F:→ Eventis:法益係一身專屬之重要法益,被害人本不得任意處分,亦無權 07/11 01:21
106F:→ Eventis:承諾捨棄,故雖已取得被害人之承諾而加以傷害,仍屬刑法所 07/11 01:21
107F:→ Eventis:應處罰之行為。又得被害人承諾而為之行為,雖屬學說上所稱 07/11 01:22
108F:→ Eventis:之「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然此項阻卻違法事由之成立須以 07/11 01:22
109F:→ Eventis:被害人就其所承諾之事項有處分權為前提,而被害人就其身體 07/11 01:22
110F:→ Eventis:法益既無處分權,其承諾他人傷害其身體,自不生阻卻違法之 07/11 01:23
111F:→ Eventis:效力。然而就病患本人或其親屬允許醫師為其開刀之醫療行為 07/11 01:23
112F:→ Eventis:或參加運動競賽造成之傷害行為,或為社會價值判斷所允許, 07/11 01:23
113F:→ Eventis:或屬社會共同生活所必要,並無處罰之必要,故傷害行為屬社 07/11 01:24
114F:→ Eventis:會共同生活所必要,或為社會價值判斷所允許者,應容許被害 07/11 01:24
115F:→ Eventis:人得處分其身體法益,於此情形,如得被害人承諾而傷害之, 07/11 01:24
116F:→ Eventis:自合乎前揭「得被害人承諾而為之行為」要件,而得阻卻傷害 07/11 01:24
117F:→ Eventis:行為之違法性,從而得被害人承諾之傷害行為合乎「該傷害行 07/11 01:25
118F:→ Eventis:為為社會共同生活所必要或為社會價值判斷所允許」之要件者 07/11 01:25
119F:→ Eventis:始不應處罰。" 07/11 01:26
120F:→ Eventis:其他看起來像是還沒到例稿的見解,比如"按「得被害人承諾」 07/11 01:32
121F:→ Eventis:必須是承諾人於侵害前與行為時均存在有承諾之意思,且其承 07/11 01:32
122F:→ Eventis:諾必須表示於外、出於誠摯性、且對於侵害的意義及範圍有所 07/11 01:33
123F:→ Eventis:了解。" 07/11 01:33
124F:→ Eventis:找了一整夜,心得只有,龍哥你好可憐Orz..... 07/11 01:50
125F:→ Eventis:人家要嘛引熊貓,要嘛加上你不要的限制Orz.... 07/11 01:52
126F:→ Eventis:補一個"給你打"的好了:"按經承諾而實施之行為得阻卻違法, 07/11 01:52
127F:→ Eventis:需行為人所得之承諾為有效之承諾,亦即承諾人需有承諾能力 07/11 01:53
128F:→ Eventis:,且其所為之承諾需毫無瑕疵而出於真摯...告訴人因酒精之 07/11 01:53
129F:→ Eventis:影響及情緒之起伏,縱然曾出言「給你打、給你打」等同意被 07/11 01:54
130F:→ Eventis:告傷害其身體法益之言語,參諸當時告訴人之情緒及精神狀態 07/11 01:54
131F:→ Eventis:,尚難認其有完全之承諾能力,或所為之同意或承諾,係出於 07/11 01:54
132F:→ Eventis:真摯之意思,而得執為被告阻卻違法之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07/11 01:54
133F:→ Eventis:這些都實實在在從判決書貼出來的,找了一整晚就是在找通說, 07/11 01:56
134F:→ Eventis:有這個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基本上毫無疑問,不過要件上限制 07/11 01:56
135F:→ Eventis:重重,學說與上面所引的判決,也大致相符. 07/11 01:58
136F:→ Eventis:(泣)....本來晚上想再複習一下小宛共筆笑一下的說>.<~~~~~ 07/11 02:00
137F:→ Eventis:所以最後才會不明白一直反覆提所謂實務通說到底是想要映證 07/11 21:37
138F:→ Eventis:哪一方面的問題,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正因為在法規以外,所以 07/11 21:37
139F:→ Eventis:適用上會變得保守,學說與實務加入很多檢驗的限制很正常啊. 07/11 21:37
140F:→ Eventis:討論上的話,最後引出來的判決書也和最初回應的以及引用的 07/11 21:38
141F:→ Eventis:學說相仿,純形式上的承諾效力太脆弱了,刑法有其它不同的目 07/11 21:39
142F:→ Eventis:的在,不論被害人如何表示,但至少法規範不可能說行為人完全 07/11 21:39
143F:→ Eventis:不需要認知並尊重禁止規範的存在啊,要不然一些"性格詭異" 07/11 21:40
144F:→ Eventis:的有錢人,想要花錢買一堆形式上的承諾來"找樂子",刑法對他 07/11 21:41
145F:→ Eventis:豈不只剩下具文? 07/11 21:41
146F:→ Eventis:話說今天看到新聞才想到這案子,台北地方法院98易2688,不知 07/15 15:44
147F:→ Eventis:道高院什麼時候才會出來,理由二(三). 07/15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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