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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大家的推文回应 再类似一题学术及实务讨论........ 案例: A和B这对夫妻吵架後.... A对B说: 我让你打我啊 来 让你打 我不会还手 你可以打我啦 没关系 B就打了A一巴掌和数拳 A随即报案 开立验伤单(轻微挫伤) 後对B提告普通伤害罪 但B於法庭上提出 A对B说可以打A 的录影证据 问题: 想请问这事件於实务上的判决为何? 拙见同上一篇: 成立超法规阻却违法 B无罪 理由: 此为容许承诺之法益 亦为有效之承诺 而此承诺於行为前发出 行为时仍有效 写答案我会写的较详细客观 不会像上面那麽随便 只是想看看各位的高见 先感谢各位帮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议,如内容尚有不足,盼请提出需补充之处。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31.68.48
1F:→ Eventis:同他板,形式上的承诺与构成阻却违法的承诺,个人以为还是有 07/09 01:32
2F:→ Eventis:应该一些不同的.不过就算论不成立,也没有到此就结束,还可 07/09 01:33
3F:→ Eventis:以接着讨论错误.其实可以对照民法意思表示的错误与瑕疵,应 07/09 01:33
4F:→ Eventis:该可以体会为什麽这里应该要考虑这一点.比如,承诺是在胁迫 07/09 01:34
5F:→ Eventis:/强制状态下做成的,这样能不能承认他处分法益的效果?承诺 07/09 01:35
6F:→ Eventis:是被诈欺,或对事实认知有重大错误,表示与意思不一致,心中 07/09 01:35
7F:→ Eventis:保留,看起来像是同意此行为的承诺,是不是一定应该被承认依 07/09 01:36
8F:→ Eventis:其外观上的形式发生处分法益的效果@@? 07/09 01:36
9F:→ Eventis:比如,一个未取得医师执照的密医,故意伪称其资格,骗取病人 07/09 01:39
10F:→ Eventis:同意後为侵入性医疗行为致伤,除涉医疗法28条未取得医师资 07/09 01:41
11F:→ Eventis:格而执行医疗业务外,其所为行为(设为违反一般医疗常规,不 07/09 01:42
12F:→ Eventis:具实证医疗效果之"祖传秘方")是否亦该当刑法277轻伤罪? 07/09 01:43
13F:→ Eventis: ^^^^^^医师法Orz 07/09 01:43
14F:→ Eventis:若致重伤或致死时,行为人辩称此系刑法282得承诺的伤害罪, 07/09 01:50
15F:→ Eventis:有理由乎? 07/09 01:50
16F:→ Eventis:回到本案例,被害人斯时之言语,是否当真具有处分法益的意思 07/09 01:51
17F:→ Eventis:?若认为没有,即类似於民法心中保留的情形时,又该如何判断? 07/09 01:54
18F:→ Eventis:相较於民法86条的价值取舍,刑法上是否应该考虑"交易安全" 07/09 01:55
19F:→ Eventis:或行为人的"正当(?)信赖"? 07/09 01:55
20F:→ Eventis:前面诈欺的案例比较没有什麽疑问,参洗澡熊,刑总,pp.280以 07/09 02:02
21F:→ Eventis:下关於要件的说明及所引案例;另可参阅法律界最美丽的女老 07/09 02:02
22F:→ Eventis:师,"欺瞒病人而抽血成立伤害罪吗?",月旦法学教室,no.80,pp 07/09 02:03
23F:→ Eventis:14-15,其分析及所引案例. 07/09 02:04
24F:→ Eventis:更有趣的设例,如果设计成夫妻玩SM游戏,老婆扮演的是有受虐 07/09 02:13
25F:→ Eventis:狂的女仆,结果老公入戏太深,假戏真做,事後老婆不甘遍体鳞 07/09 02:14
26F:→ Eventis:伤,愤而提告,老公出示游戏当时所拍摄之录影带,显示最初老 07/09 02:15
27F:→ Eventis:婆愉快(?),挑逗(?),而又煽情(?)地炫惑他为极度激烈的伤害 07/09 02:15
28F:→ Eventis:行为之画面(同时影片中末段,亦有老婆口含口球,满脸珠泪,奋 07/09 02:16
29F:→ Eventis:力抵抗,呼救无门之表现),如何评价? 07/09 02:18
30F:→ Eventis:再有趣一点的话,一对青涩的男女(16up,无特殊关系),在双方 07/09 02:27
31F:→ Eventis:家长同意的双人出游中,一时天雷勾动地火,做出了偷嚐禁果的 07/09 02:28
32F:→ Eventis:决定,因为双方过往皆无性经验,未做适当之准备,初哥之动作 07/09 02:28
33F:→ Eventis:又过於粗鲁,女生一时承受不住"第一次"的冲击,痛叫失声,花 07/09 02:29
34F:→ Eventis:容失色,男方惊而停顿,温言询问,女方回忆起不完备的性知识, 07/09 02:30
35F:→ Eventis:决定体恤男方,且为忍耐,示意继续进入;男方慾火重燃,持续抽 07/09 02:30
36F:→ Eventis:插两回,女方再次经受不住疼痛,有意停止;惟男方此时精虫上 07/09 02:31
37F:→ Eventis:脑,无瑕他顾,女生再次於男方抽插两回後,高呼"不要!";男方 07/09 02:32
38F:→ Eventis:略微迟疑,但随即小头控制住大头,继续抽插一回;女方继而大 07/09 02:32
39F:→ Eventis:力拍打,高呼"好痛,不要,我不要再继续了!",男方一时怒慾交 07/09 02:33
40F:→ Eventis:燃,火不可止,虽一时动作有迟缓,惟因下身快感难以自制,决意 07/09 02:34
41F:→ Eventis:施用强制力将女方压制於床上,遂行其兽慾;继续抽插三回後, 07/09 02:35
42F:→ Eventis:女方奋力大口一咬男方之左肩,男方吃痛之下,动作与施力略有 07/09 02:36
43F:→ Eventis:停顿,女方见机不可失,翻身推开男方,躲进浴室哭泣.男方此时 07/09 02:38
44F:→ Eventis:略有清醒,思及前事,幡然悔悟,跪立於浴室门前:"对不起,都是 07/09 02:40
45F:→ Eventis:我的错,我是禽兽,我是畜牲,你不要不理我,我一定会改."悲泣 07/09 02:41
46F:→ Eventis:的女方於内听及此言,想起两人情谊,心中泛起阵阵不舍,终致 07/09 02:42
47F:→ Eventis:在男方苦苦哀求中,表示宥恕之意,并与之重归於好. 07/09 02:42
48F:→ Eventis:双方归家後,女方之母问及出游之事,见其神色有异,严厉追问, 07/09 02:43
49F:→ Eventis:知发生上述情事,不甘女儿受此欺负,愤而向该管公署告发,试 07/09 02:43
50F:→ Eventis:问男方之行为,应如何处断? 07/09 02:43
51F:→ Eventis:.....到天亮了回头想自己掰的设例,发觉果然非常的"深夜时 07/09 06:10
52F:→ Eventis:段"....(遮脸).... 07/09 06:10
53F:→ Eventis:後面特别强调抽插,是在想行为数的问题,而先同意後不要,则 07/09 06:14
54F:→ Eventis:是在想法益处分後是否是终局确定的效力,还是行为人也可以 07/09 06:14
55F:→ Eventis:随时收回.比如说,A男练了九九神功,缩阳入腹,有意炫耀,示意 07/09 06:15
56F:→ Eventis:B尽情"攻击",不意B也是有练过地,不过一拳,就让功力不到家 07/09 06:16
57F:→ Eventis:的A男感受到"全天下男人都能体会的剧痛",高呼"停手,快停手 07/09 06:16
58F:→ Eventis:",这时其承诺是否仍持续有效? 07/09 06:17
59F:→ Eventis:又或A男感受剧痛同时,过於惊骇与疼痛,一时竟失语讲不出话, 07/09 06:18
60F:→ Eventis:A男作势欲跑,但因剧痛延续,身体难以操控自主,肢体动作诡异 07/09 06:19
61F:→ Eventis:仅表情可见扭曲惊骇;B男虽见状,但不解其意,仍依其嘱托持续 07/09 06:20
62F:→ Eventis:攻击数下,便又如何? 07/09 06:20
63F:推 lovedls:痾 E大的文可否另回一篇文章 好让小的拜读 这样看有点吃 07/09 15:28
64F:→ lovedls:力.... 07/09 15:28
65F:→ gasara:感谢E大的意见 本也想在他板以生活实例为主来讨论 无奈 07/09 17:18
66F:→ gasara:本文问题须於在他板同一篇上讨论 (他板板主规定) 因此 07/09 17:19
67F:→ gasara:即在此po上一篇 不用挤在推文内的另一问题 以学术及实务 07/09 17:19
68F:→ gasara:上的观点 来探求各方之见解 所占板面资源 望请见谅 07/09 17:22
69F:→ gasara:那麽 不知道有无 刑15-2之适用 个人觉得会以此自招之危险 07/10 00:11
70F:→ gasara:而加以被法官判定B无罪呢? 07/10 00:12
71F:→ Eventis:与刑§15II无关. 07/10 00:32
72F:推 Erosin:个人是觉得类似民86单独虚伪意思表示,而为他造所明知 07/10 02:57
73F:→ Erosin:而认为被害人并无处分法益之意思 因而不得阻却违法 07/10 02:58
74F:→ Erosin:还有楼上E大的案例非常写实,可以在月旦开专栏了其实XD 07/10 02:59
75F:→ gasara:所以刑15-2仅限於不作为犯的情形罗? 如同不抚育自己幼儿 07/10 16:50
76F:→ gasara:的不作为犯情形 但回归此二例 个人认为争点还是在"法益" 07/10 16:51
77F:→ gasara:上之认定 或许是依法官的自由心证来判决 当然 证据之证 07/10 16:51
78F:→ gasara:明力 由法院本於确信自由判断 但不得违背经验法则及论理 07/10 16:52
79F:→ gasara:法则 而不知道判决後的释宪有无此一类似案件? 若无 则或 07/10 16:52
80F:→ gasara:许在"实务上"的判决 应有明显之"通说"存在才是 因此 07/10 16:53
81F:→ gasara:我才会较倾向於 以B无罪的相当因果关系推论 07/10 16:53
82F:→ Eventis:如果不能把通说,说成"自己说",就算是上天入地通通都说,於 07/10 22:03
83F:→ Eventis:你有何用? 07/10 22:03
84F:→ gasara:非也 我所指的通说 乃是问此实务判例的通说 并非自己的 07/10 23:35
85F:→ gasara:意见或想法 也就是在问 B无罪是否应为现在实务上所会形成 07/10 23:36
86F:→ gasara:的判决? 但看此一串推文 似乎也是仅只於学术论点 07/10 23:38
87F:→ gasara:我想 好比在释宪时 大法官会有相左之意见 但亦为以多数 07/10 23:44
88F:→ gasara:决来论定 而我所提问的 也为如此 但我所知的 实务上 07/10 23:45
89F:→ gasara:此二类案件 是倾向以B无罪来论定 殊不知有无判例来推翻之? 07/10 23:47
90F:→ gasara:如有错误 望请指正 感谢大家的讨论 07/10 23:48
91F:→ Eventis:文献里面都有引实际判决,就请自己继续钻研吧,我倒是好奇你 07/11 00:15
92F:→ Eventis:的"实务通说",人客啊,你这个确认之诉非有判决即受法律上利 07/11 00:17
93F:→ Eventis:益,这个欠缺诉之利益要直接依249条第1项裁定驳回的啊0.0" 07/11 00:18
94F:→ gasara:感谢你的意见 但我所知的确实如此 此实务通说倾向於B无罪 07/11 00:27
95F:→ gasara:之结果 至於欠缺诉之利益 此乃诉讼程序中之一部 07/11 00:28
96F:→ gasara:如有错误 敬请见谅 07/11 00:29
97F:→ Eventis:挑衅伤害的用57是看很多,论阻却违法的没翻到:) 07/11 00:34
98F:→ Eventis:至於一部,没有一部啊,开头声明像给付判决,但又说已知实务 07/11 00:35
99F:→ Eventis:通说,不是单纯确认而已吗XD? 07/11 00:35
100F:→ gasara:我想我已说的很明白 就看看其他人 有无其他见解吧 07/11 00:38
101F:→ Eventis:光是轻伤不能上诉第三审就让我翻到快抓狂了,哎,一整个完全 07/11 00:56
102F:→ Eventis:没有整理出来的动力0.0 07/11 00:56
103F:→ Eventis:最讨厌这种不得上诉第三审的犯罪类型Orz 07/11 00:59
104F:→ Eventis:把看起来像重复被引用的例稿贴一下好了,字号藏私XD,"身体 07/11 01:20
105F:→ Eventis:法益系一身专属之重要法益,被害人本不得任意处分,亦无权 07/11 01:21
106F:→ Eventis:承诺舍弃,故虽已取得被害人之承诺而加以伤害,仍属刑法所 07/11 01:21
107F:→ Eventis:应处罚之行为。又得被害人承诺而为之行为,虽属学说上所称 07/11 01:22
108F:→ Eventis:之「超法规阻却违法事由」,然此项阻却违法事由之成立须以 07/11 01:22
109F:→ Eventis:被害人就其所承诺之事项有处分权为前提,而被害人就其身体 07/11 01:22
110F:→ Eventis:法益既无处分权,其承诺他人伤害其身体,自不生阻却违法之 07/11 01:23
111F:→ Eventis:效力。然而就病患本人或其亲属允许医师为其开刀之医疗行为 07/11 01:23
112F:→ Eventis:或参加运动竞赛造成之伤害行为,或为社会价值判断所允许, 07/11 01:23
113F:→ Eventis:或属社会共同生活所必要,并无处罚之必要,故伤害行为属社 07/11 01:24
114F:→ Eventis:会共同生活所必要,或为社会价值判断所允许者,应容许被害 07/11 01:24
115F:→ Eventis:人得处分其身体法益,於此情形,如得被害人承诺而伤害之, 07/11 01:24
116F:→ Eventis:自合乎前揭「得被害人承诺而为之行为」要件,而得阻却伤害 07/11 01:24
117F:→ Eventis:行为之违法性,从而得被害人承诺之伤害行为合乎「该伤害行 07/11 01:25
118F:→ Eventis:为为社会共同生活所必要或为社会价值判断所允许」之要件者 07/11 01:25
119F:→ Eventis:始不应处罚。" 07/11 01:26
120F:→ Eventis:其他看起来像是还没到例稿的见解,比如"按「得被害人承诺」 07/11 01:32
121F:→ Eventis:必须是承诺人於侵害前与行为时均存在有承诺之意思,且其承 07/11 01:32
122F:→ Eventis:诺必须表示於外、出於诚挚性、且对於侵害的意义及范围有所 07/11 01:33
123F:→ Eventis:了解。" 07/11 01:33
124F:→ Eventis:找了一整夜,心得只有,龙哥你好可怜Orz..... 07/11 01:50
125F:→ Eventis:人家要嘛引熊猫,要嘛加上你不要的限制Orz.... 07/11 01:52
126F:→ Eventis:补一个"给你打"的好了:"按经承诺而实施之行为得阻却违法, 07/11 01:52
127F:→ Eventis:需行为人所得之承诺为有效之承诺,亦即承诺人需有承诺能力 07/11 01:53
128F:→ Eventis:,且其所为之承诺需毫无瑕疵而出於真挚...告诉人因酒精之 07/11 01:53
129F:→ Eventis:影响及情绪之起伏,纵然曾出言「给你打、给你打」等同意被 07/11 01:54
130F:→ Eventis:告伤害其身体法益之言语,参诸当时告诉人之情绪及精神状态 07/11 01:54
131F:→ Eventis:,尚难认其有完全之承诺能力,或所为之同意或承诺,系出於 07/11 01:54
132F:→ Eventis:真挚之意思,而得执为被告阻却违法之超法规阻却违法事由" 07/11 01:54
133F:→ Eventis:这些都实实在在从判决书贴出来的,找了一整晚就是在找通说, 07/11 01:56
134F:→ Eventis:有这个超法规阻却违法事由基本上毫无疑问,不过要件上限制 07/11 01:56
135F:→ Eventis:重重,学说与上面所引的判决,也大致相符. 07/11 01:58
136F:→ Eventis:(泣)....本来晚上想再复习一下小宛共笔笑一下的说>.<~~~~~ 07/11 02:00
137F:→ Eventis:所以最後才会不明白一直反覆提所谓实务通说到底是想要映证 07/11 21:37
138F:→ Eventis:哪一方面的问题,超法规阻却违法事由正因为在法规以外,所以 07/11 21:37
139F:→ Eventis:适用上会变得保守,学说与实务加入很多检验的限制很正常啊. 07/11 21:37
140F:→ Eventis:讨论上的话,最後引出来的判决书也和最初回应的以及引用的 07/11 21:38
141F:→ Eventis:学说相仿,纯形式上的承诺效力太脆弱了,刑法有其它不同的目 07/11 21:39
142F:→ Eventis:的在,不论被害人如何表示,但至少法规范不可能说行为人完全 07/11 21:39
143F:→ Eventis:不需要认知并尊重禁止规范的存在啊,要不然一些"性格诡异" 07/11 21:40
144F:→ Eventis:的有钱人,想要花钱买一堆形式上的承诺来"找乐子",刑法对他 07/11 21:41
145F:→ Eventis:岂不只剩下具文? 07/11 21:41
146F:→ Eventis:话说今天看到新闻才想到这案子,台北地方法院98易2688,不知 07/15 15:44
147F:→ Eventis:道高院什麽时候才会出来,理由二(三). 07/15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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