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asara (賭盤開了 收錢 ^O^/)
看板LAW
標題[請益] 髒話的超法規阻卻違法
時間Wed Jul 7 23:44:26 2010
案例:
A承諾B XXX(髒話)對A來說不是髒話
而B事後於公眾場合 以XXX(髒話)對A咆哮
A即提告B
但B於法庭上提出 A承諾B XXX(髒話)對A來說不是髒話 的紙上證據
想請問這事件於實務上的判決為何?
管見:
成立超法規阻卻違法 B無罪
理由:
此為容許承諾之法益 亦為有效之承諾
而此承諾於行為前發出 行為時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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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1.67.3
1F:→ hoboks:同管見+1 07/08 00:15
2F:推 CrazyMarc:+1 07/08 00:32
3F:→ Eventis:個人有一些懷疑在於"不是髒話"這樣的承諾可不可以等同於" 07/08 02:38
4F:→ Eventis:同意放棄法律對其名譽情感的保護" 07/08 02:38
5F:推 hotwingking:公然侮辱是成立在名譽情感受到傷害 是不是髒話非重點 07/08 02:44
6F:→ hotwingking:說人跟許純美一樣學佛 是因為使人難堪 說的內容沒問題 07/08 02:46
7F:→ hotwingking:不過細看原PO要表達的意思...只能說舉例剛好不恰當吧 07/08 02:47
8F:推 lovedls:同e大和hot大 所以認為不阻卻違法 07/08 08:39
9F:推 chihchien:同h大 不是髒話不代表不會構成公然侮辱 07/08 08:41
10F:→ Eventis:呃,我的想法還沒有走這麼快吧,不是髒話在雙方之間也有可能 07/08 08:48
11F:→ Eventis:確實具有同意這樣的行為,或者放棄因為禁止命令而獲得的不 07/08 08:49
12F:→ Eventis:受他人為如此行為的保護;畢竟這類的阻卻違法事由是以法益 07/08 08:50
13F:→ Eventis:受保護者對其法益加以處分為基礎,不能完全從非髒話仍可能 07/08 08:50
14F:→ Eventis:為該當本罪所規範的行為,就當然的引導出不阻卻違法的結論. 07/08 08:51
15F:→ Eventis:比如說,當事人承認其非髒話,其表達的意思可能是:"我不認為 07/08 08:52
16F:→ Eventis:這是一句會使人感到受傷,窘迫,難堪或冒犯的話語" 07/08 08:53
17F:→ Eventis:即便事後對此加以否認,表明其法益受到侵害;如果前面的表示 07/08 08:55
18F:→ Eventis:確實表達其同意他人對之為如此行為,且不認為此構成對他法 07/08 08:56
19F:→ Eventis:益的侵害,仍然有可能成立阻卻構成要件的同意或阻卻違法的 07/08 09:03
20F:→ Eventis:承諾.(這個區分於陳志龍老師的書中,有十分精闢的解說,見氏 07/08 09:04
21F:→ Eventis:著,"法益與刑事立法",pp.227-232,特別是231以下的部分) 07/08 09:05
22F:→ gasara:感謝回應 07/09 0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