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hantomli ( 御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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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車禍無照和責任問題
時間Mon Jul 5 15:22:30 2010
※ 引述《lovedls (超核才是王道)》之銘言:
: 其實實務上見解歧異也不是什麼罕見的事情了
: 原po質疑的部分有判決可資佐證
: 85年台上字第2140號
: .........................................................被上訴人駕駛重機車
: 無肇事因素。惟本件被上訴人自承其係無照駕駛(一審卷二四○頁)。按駕駛人未領
: 有駕駛執照者禁止其駕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
: 明文,無照駕駛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者,依法應負刑事責任,並有加重其刑責之規定
: ,故駕駛執照不僅是交通監理單位對駕駛人之必要行政管理,且係駕駛技術合格之驗
: 證,汽車駕駛人駕駛技術經檢驗合格取得駕駛執照,始准駕駛機動車輛等規定,不得
: 謂非保護他人之法律,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即應推定有過失。本件被上訴人無照駕駛
: ,對本件肇事自與有過失。...............
: 不過認為是否無照駕駛與肇事責任無關的判決也是有的
: 97年台上字第2095號
: ....................................與游○○是否無照駕駛
: 並無相當因果關係,且該車道並未禁行機車。上訴人辯稱被害人
: 無照駕駛且行駛於汽車車道上,為與有過失,應減輕其賠償等語
: ,尚非可採。
: 所以.....遇到這種情況,去拜拜吧!!!
L大所引97年台上字第2095號之內文摘要有誤,該段為二審判決要旨,
但該案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理由:
查原審雖謂被害人游OO無駕駛執照騎乘機車,與其對系爭交通
事故之發生有無過失並無相當因果關係云云,惟按未領有駕駛執
照而駕駛機車者,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
項第一款之規定,自屬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依民法第一百八十
四條第二項規定,應推定其有過失(本院六十七年台上字第二一
一一號判例參照)。原審既認定游OO係無照駕駛機車,依上說
明,即應推定游OO就系爭損害之發生有其過失。乃原審未詳加
研求,於未經被上訴人舉證證明游OO無照駕駛機車與其損害之
發生並無因果關係前,反以上訴人未能證明游OO騎乘機車有操
作不當等情事,遽認游OO並無過失,而為不利於上訴人之論斷
,是否無違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非無疑義。倘游OO確因無駕
駛執照駕駛機車,不諳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致生事故,能否謂其
行為與系爭事故之發生無相當因果關係,而無須負與有過失之責
任?上訴人辯稱:游OO無照違規駕駛機車致生事故,與有過失
,依法應減輕伊之賠償金額,是否全然無據,即有斟酌之餘地。
所以本件與85年台上字第2140號是相同的見解。
即根據67年台上字第2111號判例,認為「無照駕駛」屬於民法184條II
,為「推定過失」責任。無照駕駛人需自己證明無過失,或法院在認定
無過失時,必須說明理由(97年台上字第2095號那件的二審就是沒有說
明,而且搞錯舉證責任,所以被撤銷發回。)
由此可知,實務見解自67年以來均一致,無照就是被推定有過失,
要自己舉證免責。(所以骰子可以收起來,也不用拜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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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69.124.16
※ 編輯: phantomli 來自: 210.69.124.16 (07/05 15:24)
1F:→ lovedls:只找了關鍵字 竟然出現這種錯誤 感謝大大指正 07/05 15:25
2F:→ phantomli:我也只是剛好看到,就順幫補正。^^ 07/05 15:29
3F:→ louisex4:感謝P大的補充,對這部份稍微瞭解了,感恩 07/05 2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