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hantomli ( 御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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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车祸无照和责任问题
时间Mon Jul 5 15:22:30 2010
※ 引述《lovedls (超核才是王道)》之铭言:
: 其实实务上见解歧异也不是什麽罕见的事情了
: 原po质疑的部分有判决可资佐证
: 85年台上字第2140号
: .........................................................被上诉人驾驶重机车
: 无肇事因素。惟本件被上诉人自承其系无照驾驶(一审卷二四○页)。按驾驶人未领
: 有驾驶执照者禁止其驾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一款定有
: 明文,无照驾驶因而致人受伤或死亡者,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并有加重其刑责之规定
: ,故驾驶执照不仅是交通监理单位对驾驶人之必要行政管理,且系驾驶技术合格之验
: 证,汽车驾驶人驾驶技术经检验合格取得驾驶执照,始准驾驶机动车辆等规定,不得
: 谓非保护他人之法律,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即应推定有过失。本件被上诉人无照驾驶
: ,对本件肇事自与有过失。...............
: 不过认为是否无照驾驶与肇事责任无关的判决也是有的
: 97年台上字第2095号
: ....................................与游○○是否无照驾驶
: 并无相当因果关系,且该车道并未禁行机车。上诉人辩称被害人
: 无照驾驶且行驶於汽车车道上,为与有过失,应减轻其赔偿等语
: ,尚非可采。
: 所以.....遇到这种情况,去拜拜吧!!!
L大所引97年台上字第2095号之内文摘要有误,该段为二审判决要旨,
但该案由最高法院发回更审,理由:
查原审虽谓被害人游OO无驾驶执照骑乘机车,与其对系争交通
事故之发生有无过失并无相当因果关系云云,惟按未领有驾驶执
照而驾驶机车者,系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
项第一款之规定,自属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依民法第一百八十
四条第二项规定,应推定其有过失(本院六十七年台上字第二一
一一号判例参照)。原审既认定游OO系无照驾驶机车,依上说
明,即应推定游OO就系争损害之发生有其过失。乃原审未详加
研求,於未经被上诉人举证证明游OO无照驾驶机车与其损害之
发生并无因果关系前,反以上诉人未能证明游OO骑乘机车有操
作不当等情事,遽认游OO并无过失,而为不利於上诉人之论断
,是否无违举证责任分配之原则?非无疑义。倘游OO确因无驾
驶执照驾驶机车,不谙道路交通安全规则,致生事故,能否谓其
行为与系争事故之发生无相当因果关系,而无须负与有过失之责
任?上诉人辩称:游OO无照违规驾驶机车致生事故,与有过失
,依法应减轻伊之赔偿金额,是否全然无据,即有斟酌之余地。
所以本件与85年台上字第2140号是相同的见解。
即根据67年台上字第2111号判例,认为「无照驾驶」属於民法184条II
,为「推定过失」责任。无照驾驶人需自己证明无过失,或法院在认定
无过失时,必须说明理由(97年台上字第2095号那件的二审就是没有说
明,而且搞错举证责任,所以被撤销发回。)
由此可知,实务见解自67年以来均一致,无照就是被推定有过失,
要自己举证免责。(所以骰子可以收起来,也不用拜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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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0.69.124.16
※ 编辑: phantomli 来自: 210.69.124.16 (07/05 15:24)
1F:→ lovedls:只找了关键字 竟然出现这种错误 感谢大大指正 07/05 15:25
2F:→ phantomli:我也只是刚好看到,就顺帮补正。^^ 07/05 15:29
3F:→ louisex4:感谢P大的补充,对这部份稍微了解了,感恩 07/05 2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