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ohn0227 ()
看板LAW
標題Re: [刑事] 339詐欺第二項
時間Mon Jul 5 02:47:50 2010
1F:推 hoboks:一般騙虛擬寶物的犯罪行為會用339II 詐欺得利罪去論處07/04 13:07
2F:→ hoboks:可是這邊剛好"騙"的對象是電腦程式 所以很有可能變成漏洞07/04 13:07
3F:→ hoboks:339-2是由自動付款設備 線上遊戲不算自動付款設備 ATM才算 07/04 13:08
4F:→ hoboks:339-3保護的法益又是金融秩序 虛擬遊戲跟金融秩序無涉 07/04 13:10
5F:→ hoboks:這就是我說很有可能變成漏洞的原因07/04 13:10
遊戲的商城也算是自動付款設備吧?
只要會牽扯到有價之物的交易,又在非人員操作下的電腦依一定指令進行進出之行為
有價之物不拘泥形體亦不限於錢或實體之物(竊電的電就屬於無形的有價之物)
商城沒收到錢(沒進) 商城有給加值道具(出)
玩家有收加值道具(有進) 玩家沒付到錢(沒出)
至於玩家財產上的不法利益
意指進行程式BUG重複欺騙商城(自動付款設備)提供加值道具
因為現今社會上花錢買虛擬物品的人還是存在,不能說虛擬物品非物。
點數的概念感覺像電話卡
第一次打電話不扣卡內點數發現又繼續打第二第三次也算是339-2吧?
商城應該可以主張玩家需要有注意義務吧(點數是否有增減)?
不過在本次事情經過中又包括了商城lag造成出貨與否的不確定因素...
其實若遊戲有問題還是需要立即回報BUG做修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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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2.116.170.57
※ 編輯: john0227 來自: 122.116.170.57 (07/05 03:11)
6F:→ hoboks:自動付款設備可以這樣解釋嗎? 那戴爾的線上購物車不就也算 07/05 08:22
7F:→ hoboks:自動付款設備? 07/05 08:22
我也不清楚,我是看同學的書什麼"XX六法"的綠色外皮,上面寫的名詞解釋...
所以我覺得這條339-2好像很容易成立
只要設計的程式有漏洞,又恰好這個服務要收費,使用者又使用兩次以上好像就GG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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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朋友討論戴爾後
戴爾基本上是標錯價,所以不算339-2吧
我提的經過是指商城有明確表示物品金額,而被玩家利用LAG或未扣點的BUG
重複向商城索取物品,所以不是應扣除現金而未扣除,而被重複進行交易行為
該給而沒給,重複拿取->339-2
標錯價但該給的有給,亦未取貨->不成立339-2
※ 編輯: john0227 來自: 122.116.170.57 (07/05 1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