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ohn0227 ()
看板LAW
标题Re: [刑事] 339诈欺第二项
时间Mon Jul 5 02:47:50 2010
1F:推 hoboks:一般骗虚拟宝物的犯罪行为会用339II 诈欺得利罪去论处07/04 13:07
2F:→ hoboks:可是这边刚好"骗"的对象是电脑程式 所以很有可能变成漏洞07/04 13:07
3F:→ hoboks:339-2是由自动付款设备 线上游戏不算自动付款设备 ATM才算 07/04 13:08
4F:→ hoboks:339-3保护的法益又是金融秩序 虚拟游戏跟金融秩序无涉 07/04 13:10
5F:→ hoboks:这就是我说很有可能变成漏洞的原因07/04 13:10
游戏的商城也算是自动付款设备吧?
只要会牵扯到有价之物的交易,又在非人员操作下的电脑依一定指令进行进出之行为
有价之物不拘泥形体亦不限於钱或实体之物(窃电的电就属於无形的有价之物)
商城没收到钱(没进) 商城有给加值道具(出)
玩家有收加值道具(有进) 玩家没付到钱(没出)
至於玩家财产上的不法利益
意指进行程式BUG重复欺骗商城(自动付款设备)提供加值道具
因为现今社会上花钱买虚拟物品的人还是存在,不能说虚拟物品非物。
点数的概念感觉像电话卡
第一次打电话不扣卡内点数发现又继续打第二第三次也算是339-2吧?
商城应该可以主张玩家需要有注意义务吧(点数是否有增减)?
不过在本次事情经过中又包括了商城lag造成出货与否的不确定因素...
其实若游戏有问题还是需要立即回报BUG做修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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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2.116.170.57
※ 编辑: john0227 来自: 122.116.170.57 (07/05 03:11)
6F:→ hoboks:自动付款设备可以这样解释吗? 那戴尔的线上购物车不就也算 07/05 08:22
7F:→ hoboks:自动付款设备? 07/05 08:22
我也不清楚,我是看同学的书什麽"XX六法"的绿色外皮,上面写的名词解释...
所以我觉得这条339-2好像很容易成立
只要设计的程式有漏洞,又恰好这个服务要收费,使用者又使用两次以上好像就GG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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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朋友讨论戴尔後
戴尔基本上是标错价,所以不算339-2吧
我提的经过是指商城有明确表示物品金额,而被玩家利用LAG或未扣点的BUG
重复向商城索取物品,所以不是应扣除现金而未扣除,而被重复进行交易行为
该给而没给,重复拿取->339-2
标错价但该给的有给,亦未取货->不成立339-2
※ 编辑: john0227 来自: 122.116.170.57 (07/05 1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