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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阿祖往生後 有將一筆建地給包括我爸爸的三個兄弟 是共有的 但是名字只登記我大伯的名字 另外那筆建地其他的共有人還有一些不認識的遠房親戚 五、六個人吧 如果我爸爸在那建地上蓋房子 房子的所有權應該還是我爸爸的吧? 我大伯整家人也是住在那建地上 因為有問過代書 代書說 如果你們在上面蓋房子 他們沒有反對 那房子就是算你們所有 現在那房子也已經蓋了五年了 也常常回去住 還是想來問問看 代書說的是否是對的 另外第二個問題 前年的時候 那個建地上的其中一個共有人 因為欠債 那筆共有的土地被法拍 我爸媽於是把他買下來 坪數20坪 我們在該建地蓋的房子是三十幾坪 這樣子的話 房子和擁有建地的坪數是怎麼計算? 是分開算還是一起算 是我們除了這棟房子外 還有額外的20坪嗎? 如果是一起計算的話 不是又不合? 不好意思 字很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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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2.249.145 ※ 編輯: jojojoker 來自: 59.112.249.145 (07/02 17:52)
1F:推 prover:版友不會比代書專業- - 不用懷疑XD 07/02 18:17
2F:→ Eventis:房子所有權屬於起造人沒有問題,不過拆屋還地有沒有理由那 07/02 19:08
3F:→ Eventis:又是另一回事了. 07/02 19:08
4F:噓 phantomli:(這是針對一樓)該代書不會比板友專業!(E大所言正確 07/04 23:00
5F:→ phantomli:,該代書之所有權觀念有誤。房屋所有權屬原始起造人~) 07/04 23:02
6F:→ phantomli:土地持分與房屋所有權沒關係,縱使房屋所有權屬原po父親 07/04 23:03
7F:→ phantomli:土地持分仍是看「原來+買來」的,且是抽象存在於土地的 07/04 23:04
8F:→ phantomli:每個地方,而非特定區域。故其他共有人仍得主張民法767 07/04 23:07
9F:→ phantomli:條拆屋還地。(這點請原po注意~) 07/04 23:07
10F:→ Eventis:就地政士法本身的規範角度來說,地政士就土地法規要更為專 07/04 23:40
11F:→ Eventis:業其實是制度面當然的要求(地政士法2);上次看到一庭很有意 07/04 23:41
12F:→ Eventis:思,代書當庭在那囁嚅說他法規不熟,上面受命耳朵很尖,當場 07/04 23:42
13F:→ Eventis:給它挖苦:"你代書還不熟,相關的法規搞不好我都沒你熟"XD 07/04 23:42
14F:→ Eventis: ^^他 07/04 23:43
15F:→ Eventis:不過我想應該只是轉述上有一些出入,代書他那邊回覆的應該 07/04 23:44
16F:→ Eventis:是關於越界建築(796~796-2),因為越界建築還有一些前提(先 07/04 23:45
17F:→ Eventis:有一塊自己的基地,才有得"越");又或者是考慮到權利失效理 07/04 23:46
18F:→ Eventis:論,抑或是解釋成默示的同意管理/變更;不過因為不知道代書 07/04 23:47
19F:→ Eventis:的原話及相關事實,就很難繼續推測下去了. 07/04 23:48
20F:→ phantomli:E大所言甚是,噓文時沒想到代書的話是轉述的,只是看到 07/05 09:05
21F:→ phantomli:有板友未以內容論對錯,遽以身份為斷,深以為不妥。(其 07/05 09:11
22F:→ phantomli:實大可不必如此,事緩則圓,應當多想想~) 07/05 09:14
23F:→ jojojoker:請問一下 共有人主張拆屋還地 是要所有共有人都同意嗎? 07/05 11:06
24F:→ jojojoker:還是其中一位共有人提出 就可以了? 07/05 11:07
25F:→ jojojoker:這樣不就對我們家很不利了嗎@@ 阿祖傳下來的建地是150坪 07/05 11:08
26F:→ jojojoker:包括我爸 三兄弟 應當是一人分50坪 但是最初全都登記在 07/05 11:10
27F:→ jojojoker:我大伯的名字上 我大伯車禍往生後 大伯的兒子繼承這筆地 07/05 11:10
28F:→ jojojoker:不願將另外100坪(應分給我爸及叔叔的地) 過戶過去 等於 07/05 11:12
29F:→ jojojoker:獨佔了 土地應分給三兄弟的事 其它親戚長輩都知道 07/05 11:14
30F:→ jojojoker:後來我爸在該建地上蓋自己住的房子(我爸的夢想 在鄉下住 07/05 11:16
31F:→ jojojoker:雖然建地沒有名字 但是大伯一家人也不敢說什麼 因為本來 07/05 11:17
32F:→ jojojoker:該建地就有一份50坪是屬於我爸的 07/05 11:18
33F:→ phantomli:這麼說你們本來是沒有土地持份,後來才透過拍賣買到~~ 07/05 11:21
34F:→ phantomli:所以你們手上的土地持份只有那20幾坪~? 07/05 11:23
35F:→ phantomli:不過,不管有多少,沒有分管契約,就很危險~~~ 07/05 11:23
36F:→ jojojoker:P大 是的 大伯兒子不願過戶啊~ ~ 拍賣是之後看到買下 07/05 11:23
37F:→ phantomli:共有人中之一人即可聲請「向全體共有人」返還(拆屋)~ 07/05 11:24
38F:→ jojojoker:分管契約是什麼@@? 那請問現在要怎麼做對我們家比較好? 07/05 11:25
39F:→ jojojoker:這樣子的話 大伯家也是在那建地上 那其他共有人也可以向 07/05 11:26
40F:→ jojojoker:大伯家聲請返還(拆屋)嗎? 07/05 11:26
41F:→ phantomli:最好是訂立分管契約,或是依土地法34條之1取得2/3同意。 07/05 11:27
42F:→ phantomli:你們也可以聲請拆大伯的房子,但其實不需要這樣~ 07/05 11:27
43F:→ phantomli:要嘛就是把土地辦分割,房子作落在自己的土地上,或是定 07/05 11:28
44F:→ phantomli:分管契約(土地之管理、使用約定契約),並去登記,可拘 07/05 11:28
45F:→ phantomli:受後手。(分管契約要全部同意)不然就是取得2/3,走土 07/05 11:29
46F:→ phantomli:地法34條之1,一樣去辦登記。這樣對大家都比較有保障。 07/05 11:30
47F:→ jojojoker:P大 除了我爸這一輩三兄弟 其他的共有人都是阿祖的前幾 07/05 11:32
48F:→ phantomli:我想,你們親戚的情況現在並沒有惡劣到,會告拆屋還地, 07/05 11:32
49F:→ phantomli:只是要怎麼談,大家同意定契約,並去登記,需要想個周全 07/05 11:33
50F:→ jojojoker:代傳下來的 所以很多根本都不知道人在哪裡= = 07/05 11:33
51F:→ phantomli:的法子(這才是最難的地方)原PO要在這裡費心了。畢竟, 07/05 11:33
52F:→ phantomli:有些人會覺得:你採取法律措施,是不是信不過我?然後接 07/05 11:34
53F:→ jojojoker:其他共有人 都是阿祖前幾代 之後的後代子孫... 07/05 11:35
54F:→ phantomli:著就是在用情緒處理事情了~(請慎思婉轉周延之道~) 07/05 11:35
55F:→ phantomli:所以要找持份大的談(但我看要過2/3也很難),這種土地 07/05 11:37
56F:→ phantomli:不管分管契約,或是設定地上權,都很麻煩(人多事繁)~ 07/05 11:38
57F:→ jojojoker:我大伯兒子就是所有共有人最大份的 其他共有人持有坪數 07/05 11:40
58F:→ jojojoker:都很小 07/05 11:41
59F:→ jojojoker:現在和大伯家表面關係很好 但怕之後要是有利益衝突... 07/05 11:43
60F:→ phantomli:唉,那如果大伯的兒子不願意辦,也是枉然~法律部分應該 07/05 11:43
61F:→ jojojoker:要怎麼自保呢 畢竟本來就有一份50坪是屬於我爸的= = 07/05 11:43
62F:→ phantomli:就這樣了,房子是你爸爸蓋的,所有權人是他,但因為土地 07/05 11:43
63F:→ phantomli:是共有,所以有被拆屋還地的風險。至於事實方面要怎麼周 07/05 11:44
64F:→ phantomli:全,除了分管契約、土地法34條之1、設定或時效取得地上 07/05 11:45
65F:→ phantomli:權,我實在想不到其他方法了。 07/05 11:45
66F:→ phantomli:本來的那一份,如果你可以證明是借名登記,或許還可以 07/05 11:47
67F:→ phantomli:透過訴訟取回,但現在這種情形,除非你取回可以過2/3, 07/05 11:47
68F:→ phantomli:不然很可能就是二家人鬧不愉快,大家都來767拆屋還地。 07/05 11:48
69F:→ jojojoker:對了 大伯家持有150坪地 大伯房子是40坪 這樣還可以控訴 07/05 11:50
70F:→ jojojoker:拆屋還地嗎? 07/05 11:50
71F:→ jojojoker:如果大伯家要對我們要拆屋還地 我們可以靠持有的20坪也 07/05 11:51
72F:→ jojojoker:對大伯家拆屋還地嗎? 怕之後要是有衝突 想要有制衡方法 07/05 11:52
73F:→ phantomli:因為共有人的所有權是抽象存在於土地的每個部分,所以不 07/05 12:00
74F:→ phantomli:能用土地持份大小,跟建物所佔面積大小做比較,即使持有 07/05 12:00
75F:→ phantomli:土地150坪,房子只佔30坪(假設),但該30坪並不能特定 07/05 12:01
76F:→ phantomli:為該共有人獨自使用,在無分管契約下,這樣是侵害其他共 07/05 12:02
77F:→ phantomli:有人的所有權。所以才有767的請求權(原理大致如此)。 07/05 12:02
78F:→ jojojoker:所以我們也可以拆屋還地 制衡了? 嗯嗯 感謝P大的解說:) 07/05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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