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ojojoker (救救就可)
看板LAW
标题[问题] 土地没有名份 在该土地上盖房子
时间Fri Jul 2 17:51:27 2010
我阿祖往生後 有将一笔建地给包括我爸爸的三个兄弟 是共有的
但是名字只登记我大伯的名字
另外那笔建地其他的共有人还有一些不认识的远房亲戚 五、六个人吧
如果我爸爸在那建地上盖房子 房子的所有权应该还是我爸爸的吧?
我大伯整家人也是住在那建地上
因为有问过代书 代书说 如果你们在上面盖房子 他们没有反对 那房子就是算你们所有
现在那房子也已经盖了五年了 也常常回去住
还是想来问问看 代书说的是否是对的
另外第二个问题
前年的时候
那个建地上的其中一个共有人 因为欠债 那笔共有的土地被法拍 我爸妈於是把他买下来
坪数20坪 我们在该建地盖的房子是三十几坪
这样子的话 房子和拥有建地的坪数是怎麽计算? 是分开算还是一起算
是我们除了这栋房子外 还有额外的20坪吗? 如果是一起计算的话 不是又不合?
不好意思 字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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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2.249.145
※ 编辑: jojojoker 来自: 59.112.249.145 (07/02 17:52)
1F:推 prover:版友不会比代书专业- - 不用怀疑XD 07/02 18:17
2F:→ Eventis:房子所有权属於起造人没有问题,不过拆屋还地有没有理由那 07/02 19:08
3F:→ Eventis:又是另一回事了. 07/02 19:08
4F:嘘 phantomli:(这是针对一楼)该代书不会比板友专业!(E大所言正确 07/04 23:00
5F:→ phantomli:,该代书之所有权观念有误。房屋所有权属原始起造人~) 07/04 23:02
6F:→ phantomli:土地持分与房屋所有权没关系,纵使房屋所有权属原po父亲 07/04 23:03
7F:→ phantomli:土地持分仍是看「原来+买来」的,且是抽象存在於土地的 07/04 23:04
8F:→ phantomli:每个地方,而非特定区域。故其他共有人仍得主张民法767 07/04 23:07
9F:→ phantomli:条拆屋还地。(这点请原po注意~) 07/04 23:07
10F:→ Eventis:就地政士法本身的规范角度来说,地政士就土地法规要更为专 07/04 23:40
11F:→ Eventis:业其实是制度面当然的要求(地政士法2);上次看到一庭很有意 07/04 23:41
12F:→ Eventis:思,代书当庭在那嗫嚅说他法规不熟,上面受命耳朵很尖,当场 07/04 23:42
13F:→ Eventis:给它挖苦:"你代书还不熟,相关的法规搞不好我都没你熟"XD 07/04 23:42
14F:→ Eventis: ^^他 07/04 23:43
15F:→ Eventis:不过我想应该只是转述上有一些出入,代书他那边回覆的应该 07/04 23:44
16F:→ Eventis:是关於越界建筑(796~796-2),因为越界建筑还有一些前提(先 07/04 23:45
17F:→ Eventis:有一块自己的基地,才有得"越");又或者是考虑到权利失效理 07/04 23:46
18F:→ Eventis:论,抑或是解释成默示的同意管理/变更;不过因为不知道代书 07/04 23:47
19F:→ Eventis:的原话及相关事实,就很难继续推测下去了. 07/04 23:48
20F:→ phantomli:E大所言甚是,嘘文时没想到代书的话是转述的,只是看到 07/05 09:05
21F:→ phantomli:有板友未以内容论对错,遽以身份为断,深以为不妥。(其 07/05 09:11
22F:→ phantomli:实大可不必如此,事缓则圆,应当多想想~) 07/05 09:14
23F:→ jojojoker:请问一下 共有人主张拆屋还地 是要所有共有人都同意吗? 07/05 11:06
24F:→ jojojoker:还是其中一位共有人提出 就可以了? 07/05 11:07
25F:→ jojojoker:这样不就对我们家很不利了吗@@ 阿祖传下来的建地是150坪 07/05 11:08
26F:→ jojojoker:包括我爸 三兄弟 应当是一人分50坪 但是最初全都登记在 07/05 11:10
27F:→ jojojoker:我大伯的名字上 我大伯车祸往生後 大伯的儿子继承这笔地 07/05 11:10
28F:→ jojojoker:不愿将另外100坪(应分给我爸及叔叔的地) 过户过去 等於 07/05 11:12
29F:→ jojojoker:独占了 土地应分给三兄弟的事 其它亲戚长辈都知道 07/05 11:14
30F:→ jojojoker:後来我爸在该建地上盖自己住的房子(我爸的梦想 在乡下住 07/05 11:16
31F:→ jojojoker:虽然建地没有名字 但是大伯一家人也不敢说什麽 因为本来 07/05 11:17
32F:→ jojojoker:该建地就有一份50坪是属於我爸的 07/05 11:18
33F:→ phantomli:这麽说你们本来是没有土地持份,後来才透过拍卖买到~~ 07/05 11:21
34F:→ phantomli:所以你们手上的土地持份只有那20几坪~? 07/05 11:23
35F:→ phantomli:不过,不管有多少,没有分管契约,就很危险~~~ 07/05 11:23
36F:→ jojojoker:P大 是的 大伯儿子不愿过户啊~ ~ 拍卖是之後看到买下 07/05 11:23
37F:→ phantomli:共有人中之一人即可声请「向全体共有人」返还(拆屋)~ 07/05 11:24
38F:→ jojojoker:分管契约是什麽@@? 那请问现在要怎麽做对我们家比较好? 07/05 11:25
39F:→ jojojoker:这样子的话 大伯家也是在那建地上 那其他共有人也可以向 07/05 11:26
40F:→ jojojoker:大伯家声请返还(拆屋)吗? 07/05 11:26
41F:→ phantomli:最好是订立分管契约,或是依土地法34条之1取得2/3同意。 07/05 11:27
42F:→ phantomli:你们也可以声请拆大伯的房子,但其实不需要这样~ 07/05 11:27
43F:→ phantomli:要嘛就是把土地办分割,房子作落在自己的土地上,或是定 07/05 11:28
44F:→ phantomli:分管契约(土地之管理、使用约定契约),并去登记,可拘 07/05 11:28
45F:→ phantomli:受後手。(分管契约要全部同意)不然就是取得2/3,走土 07/05 11:29
46F:→ phantomli:地法34条之1,一样去办登记。这样对大家都比较有保障。 07/05 11:30
47F:→ jojojoker:P大 除了我爸这一辈三兄弟 其他的共有人都是阿祖的前几 07/05 11:32
48F:→ phantomli:我想,你们亲戚的情况现在并没有恶劣到,会告拆屋还地, 07/05 11:32
49F:→ phantomli:只是要怎麽谈,大家同意定契约,并去登记,需要想个周全 07/05 11:33
50F:→ jojojoker:代传下来的 所以很多根本都不知道人在哪里= = 07/05 11:33
51F:→ phantomli:的法子(这才是最难的地方)原PO要在这里费心了。毕竟, 07/05 11:33
52F:→ phantomli:有些人会觉得:你采取法律措施,是不是信不过我?然後接 07/05 11:34
53F:→ jojojoker:其他共有人 都是阿祖前几代 之後的後代子孙... 07/05 11:35
54F:→ phantomli:着就是在用情绪处理事情了~(请慎思婉转周延之道~) 07/05 11:35
55F:→ phantomli:所以要找持份大的谈(但我看要过2/3也很难),这种土地 07/05 11:37
56F:→ phantomli:不管分管契约,或是设定地上权,都很麻烦(人多事繁)~ 07/05 11:38
57F:→ jojojoker:我大伯儿子就是所有共有人最大份的 其他共有人持有坪数 07/05 11:40
58F:→ jojojoker:都很小 07/05 11:41
59F:→ jojojoker:现在和大伯家表面关系很好 但怕之後要是有利益冲突... 07/05 11:43
60F:→ phantomli:唉,那如果大伯的儿子不愿意办,也是枉然~法律部分应该 07/05 11:43
61F:→ jojojoker:要怎麽自保呢 毕竟本来就有一份50坪是属於我爸的= = 07/05 11:43
62F:→ phantomli:就这样了,房子是你爸爸盖的,所有权人是他,但因为土地 07/05 11:43
63F:→ phantomli:是共有,所以有被拆屋还地的风险。至於事实方面要怎麽周 07/05 11:44
64F:→ phantomli:全,除了分管契约、土地法34条之1、设定或时效取得地上 07/05 11:45
65F:→ phantomli:权,我实在想不到其他方法了。 07/05 11:45
66F:→ phantomli:本来的那一份,如果你可以证明是借名登记,或许还可以 07/05 11:47
67F:→ phantomli:透过诉讼取回,但现在这种情形,除非你取回可以过2/3, 07/05 11:47
68F:→ phantomli:不然很可能就是二家人闹不愉快,大家都来767拆屋还地。 07/05 11:48
69F:→ jojojoker:对了 大伯家持有150坪地 大伯房子是40坪 这样还可以控诉 07/05 11:50
70F:→ jojojoker:拆屋还地吗? 07/05 11:50
71F:→ jojojoker:如果大伯家要对我们要拆屋还地 我们可以靠持有的20坪也 07/05 11:51
72F:→ jojojoker:对大伯家拆屋还地吗? 怕之後要是有冲突 想要有制衡方法 07/05 11:52
73F:→ phantomli:因为共有人的所有权是抽象存在於土地的每个部分,所以不 07/05 12:00
74F:→ phantomli:能用土地持份大小,跟建物所占面积大小做比较,即使持有 07/05 12:00
75F:→ phantomli:土地150坪,房子只占30坪(假设),但该30坪并不能特定 07/05 12:01
76F:→ phantomli:为该共有人独自使用,在无分管契约下,这样是侵害其他共 07/05 12:02
77F:→ phantomli:有人的所有权。所以才有767的请求权(原理大致如此)。 07/05 12:02
78F:→ jojojoker:所以我们也可以拆屋还地 制衡了? 嗯嗯 感谢P大的解说:) 07/05 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