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kprodigal (ckprodigal)
看板LAW
標題[問題] 關於土地所有權移轉
時間Fri Jul 2 13:29:43 2010
不動產土地買賣契約是訂在六十八年八月十三日
契約約定不動產所有權應於六十八年十月五日完成
但是一直到今天該筆土地之所有權仍未移轉
(而價金買方已交付給賣方)
不過土地卻已交付給買方
且買方也公然占有至少三十年以上
也在土地上蓋建築物了
且所有關於土地的賦稅也是由買方繳納
想請問一下,根據85年台上字第389號要旨謂:
「按消滅時效完成,僅債務人取得拒絕履行之抗辯權,得執以拒絕給付而已
,其原有之法律關係並不因而消滅。在土地買賣之情形,倘出賣人已交付
土地與買受人,雖買受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已完成,惟
其占有土地既係出賣人本於買賣之法律關係所交付,即具有正當權源,原
出賣人自不得認係無權占有而請求返還。」
那麼賣方既無法依無權占有請求返還
買方亦無法依買賣契約要求移轉土地所有權
是否雙方的法律關係就只能停留在土地為賣方所有但卻是由買方佔有?
還是說,買方有其他的請求權基礎得以請求賣方移轉所有權?
另外,想要再請教一下:
從買賣契約所約定之所有權移轉日起
買方也多次催告要求賣方移轉所有權(請求)
但賣方卻一直找藉口而導致至今仍未為移轉(承認)
如果我爸時間點說的沒錯
這土地買賣契約應該會依請求及承認而消滅時效中斷至今仍有請求權
但是我們卻沒有能夠證明我們有請求(或催告)的相關文件或證明
如果打起訴訟,是否仍對我們不利?
懇請大家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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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222.42
1F:→ ckprodigal:請問是我的問題不夠明確嗎?? 07/03 13:21
2F:推 phantomli:推一個,幫招大家注意!個人覺得,你的問題應該諮詢律師 07/04 01:24
3F:→ phantomli:,因為處理起來很棘手。你的請求要配合民法130條看,其 07/04 01:25
4F:→ phantomli:下場就是「視為不中斷」,時效仍然完成,對方得做時效抗 07/04 01:26
5F:→ phantomli:辯,但不能用767趕你們(因為有債權)。但如果賣給第三 07/04 01:27
6F:→ phantomli:人,他就可以用767趕你們(債權對他無相對性)。好在你 07/04 01:28
7F:→ phantomli:們公然占有夠久,「有機會」主張「地上權時效取得」,來 07/04 01:29
8F:→ phantomli:對抗該第三人,但需提出登記聲請。但問題來了,這個部分 07/04 01:30
9F:→ phantomli:於占有之初之意思為「時效取得地上權」或「所有權」結果 07/04 01:31
10F:→ phantomli:差很多,這部份我沒有實際處理的經驗,只有在課本上念過 07/04 01:32
11F:→ phantomli:所以建議你去找有經驗的律師處理,而且愈快愈好。板友的 07/04 01:33
12F:→ phantomli:意見(包括我)都只能供你參考,最終還是要你自己解決。 07/04 01:34
13F:→ phantomli:祝處理順利~!! 07/04 01:35
14F:→ phantomli:更正一點用字,上面第四行應該說「過戶」給第三人,而不 07/04 01:37
15F:→ phantomli:是「賣」給第三人。(重點在一物二賣,處分行為有效。) 07/04 01:38
16F:→ ckprodigal:感謝PH大的說明!!! 07/04 1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