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kprodigal (ckprodigal)
看板LAW
标题[问题] 关於土地所有权移转
时间Fri Jul 2 13:29:43 2010
不动产土地买卖契约是订在六十八年八月十三日
契约约定不动产所有权应於六十八年十月五日完成
但是一直到今天该笔土地之所有权仍未移转
(而价金买方已交付给卖方)
不过土地却已交付给买方
且买方也公然占有至少三十年以上
也在土地上盖建筑物了
且所有关於土地的赋税也是由买方缴纳
想请问一下,根据85年台上字第389号要旨谓:
「按消灭时效完成,仅债务人取得拒绝履行之抗辩权,得执以拒绝给付而已
,其原有之法律关系并不因而消灭。在土地买卖之情形,倘出卖人已交付
土地与买受人,虽买受人之所有权移转登记请求权之消灭时效已完成,惟
其占有土地既系出卖人本於买卖之法律关系所交付,即具有正当权源,原
出卖人自不得认系无权占有而请求返还。」
那麽卖方既无法依无权占有请求返还
买方亦无法依买卖契约要求移转土地所有权
是否双方的法律关系就只能停留在土地为卖方所有但却是由买方占有?
还是说,买方有其他的请求权基础得以请求卖方移转所有权?
另外,想要再请教一下:
从买卖契约所约定之所有权移转日起
买方也多次催告要求卖方移转所有权(请求)
但卖方却一直找藉口而导致至今仍未为移转(承认)
如果我爸时间点说的没错
这土地买卖契约应该会依请求及承认而消灭时效中断至今仍有请求权
但是我们却没有能够证明我们有请求(或催告)的相关文件或证明
如果打起诉讼,是否仍对我们不利?
恳请大家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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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29.222.42
1F:→ ckprodigal:请问是我的问题不够明确吗?? 07/03 13:21
2F:推 phantomli:推一个,帮招大家注意!个人觉得,你的问题应该谘询律师 07/04 01:24
3F:→ phantomli:,因为处理起来很棘手。你的请求要配合民法130条看,其 07/04 01:25
4F:→ phantomli:下场就是「视为不中断」,时效仍然完成,对方得做时效抗 07/04 01:26
5F:→ phantomli:辩,但不能用767赶你们(因为有债权)。但如果卖给第三 07/04 01:27
6F:→ phantomli:人,他就可以用767赶你们(债权对他无相对性)。好在你 07/04 01:28
7F:→ phantomli:们公然占有够久,「有机会」主张「地上权时效取得」,来 07/04 01:29
8F:→ phantomli:对抗该第三人,但需提出登记声请。但问题来了,这个部分 07/04 01:30
9F:→ phantomli:於占有之初之意思为「时效取得地上权」或「所有权」结果 07/04 01:31
10F:→ phantomli:差很多,这部份我没有实际处理的经验,只有在课本上念过 07/04 01:32
11F:→ phantomli:所以建议你去找有经验的律师处理,而且愈快愈好。板友的 07/04 01:33
12F:→ phantomli:意见(包括我)都只能供你参考,最终还是要你自己解决。 07/04 01:34
13F:→ phantomli:祝处理顺利~!! 07/04 01:35
14F:→ phantomli:更正一点用字,上面第四行应该说「过户」给第三人,而不 07/04 01:37
15F:→ phantomli:是「卖」给第三人。(重点在一物二卖,处分行为有效。) 07/04 01:38
16F:→ ckprodigal:感谢PH大的说明!!! 07/04 1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