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eashell0122 (不要搶走我的玩具)
看板LAW
標題[請益] 能麻煩一下幫我看這法條是什麼意思嗎?
時間Fri Jul 2 01:17:01 2010
這是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
廣播、電視事業股份之轉讓申請時,受讓人如為自然人,應檢具過戶申請
書、受讓人個人基本資料調查表、受讓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向本會申請許
可。受讓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
一、非中華民國國民。
二、國內無設籍、無住所。
三、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二親等以內血親關係之股份所有人,其
持股總數超過該事業之總股數百分之五十。
四、新聞紙、無線電視或無線廣播事業之股東持股達各該事業總股數百分
之十以上。
我想問的是第三四項
我對於它所說的"該事業"到底是指什麼不了解
舉個例子來說
好比今天甲電視台有股東要轉讓股份給某A
那第三項所說的"該事業"是指甲電台,還是指整個"廣播、電視事業"啊?
然後 第四項裡說的是 (以下是我的解讀):
如果 某A本人是新聞紙、無線電視或無線廣播事業之股東
且他, 舉例來說 有某乙報紙的股份百分之十
那他就不能成為電視台的股份轉讓人是嗎?
但是 如果說某A他 ,舉例來說,
有某乙報紙的股份百分之五 ,以及某報紙丙的股份百分之五
那麼
我想問的愚笨問題是
這兩個股份可以相加嗎 ? 就是相加以後 又成為百分之十?
第四項裡的"該事業"又是指什麼?
我好像有閱讀法條困難症orz
希望有人可以幫我看一下
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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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BrightKiller:公司是什麼就是什麼...不用相加吧 07/02 0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