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eashell0122 (不要抢走我的玩具)
看板LAW
标题[请益] 能麻烦一下帮我看这法条是什麽意思吗?
时间Fri Jul 2 01:17:01 2010
这是广播电视法施行细则
第 18 条
广播、电视事业股份之转让申请时,受让人如为自然人,应检具过户申请
书、受让人个人基本资料调查表、受让人之全户户籍誊本,向本会申请许
可。受让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许可:
一、非中华民国国民。
二、国内无设籍、无住所。
三、配偶、直系血亲、直系姻亲或二亲等以内血亲关系之股份所有人,其
持股总数超过该事业之总股数百分之五十。
四、新闻纸、无线电视或无线广播事业之股东持股达各该事业总股数百分
之十以上。
我想问的是第三四项
我对於它所说的"该事业"到底是指什麽不了解
举个例子来说
好比今天甲电视台有股东要转让股份给某A
那第三项所说的"该事业"是指甲电台,还是指整个"广播、电视事业"啊?
然後 第四项里说的是 (以下是我的解读):
如果 某A本人是新闻纸、无线电视或无线广播事业之股东
且他, 举例来说 有某乙报纸的股份百分之十
那他就不能成为电视台的股份转让人是吗?
但是 如果说某A他 ,举例来说,
有某乙报纸的股份百分之五 ,以及某报纸丙的股份百分之五
那麽
我想问的愚笨问题是
这两个股份可以相加吗 ? 就是相加以後 又成为百分之十?
第四项里的"该事业"又是指什麽?
我好像有阅读法条困难症orz
希望有人可以帮我看一下
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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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BrightKiller:公司是什麽就是什麽...不用相加吧 07/02 01:32